政府信息公开

刘某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案

发布时间:2023-07-12 08:40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319

当事人:刘某,性别:男,民族:汉族 职业:务农

身份证号码:43092219*********X

联系电话:13973******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村***村民组***

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58日当事人骑电动车来到我县桃花江镇半边山村铁路桥下100米处资江段国家级黄颡鱼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非禁用渔具钓具二套进行捕捞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的事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2页,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使用渔具数量、地理位置、渔获物等信息。

证据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1页,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涉案工具。

证据三:《证据复制提取单》15张,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案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14页,证明当事人在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案的时间、地点、涉案渔具、渔获物、案发经过等。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本机关于20236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渔政)罚告〔202319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渔政)告〔202319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2023517日本机关对58日作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作出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没收当事人钓具2。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15 法情: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捕捞水产品不超过二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超过五百元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裁量标准: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经执法人员综合考虑,集体会议讨论,法制审核。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钓具二套。2.罚款贰仟柒佰伍拾元整(275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取罚款交纳通知书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六个月内可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者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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