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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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松自资执罚(2023)07号

发布时间:2023-09-25 15:46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松自资执罚(2023)07号

  李某科:(身份证号:43232519XXXXXXXX0,住松木塘镇苍霞塅村XX组XX号,电话:18XXXXXXXX5):

  我单位于2023年9月7日对你在松木塘苍霞塅村草子坳组非法开采建筑用板岩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 于2023年8月31日至9月5日期间,以借修林业道路为由,擅自在松木塘苍霞塅村草子坳组非法开采建筑用板岩750吨,市场调研价格15.5元/吨,违法所得为11625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采矿。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证人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图纸。

  4、现场照片。

  我单位于2023年9月18日依法向你当面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松自资执罚告(2023)07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625元,并处罚款2325元,合计处罚没款人民币壹万叁仟玖佰伍拾元(1395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指定账户。湖南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行号:3133776050)账号:82012550000000140(开户名: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25日

  执法机关地址:桃江县松木塘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一楼(松木塘镇蛟湖组)松木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