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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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松自资执罚(2023)06号

发布时间:2023-10-15 15:44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松自资执罚(2023)06号

  凌某章:(身份证号:43232519XXXXXXXX17,住松木塘镇子良岩村XX村民组XX号,电话:13XXXXXXXX8)

  我单位于2023年8月18日对你在松木塘镇子良岩村万家洞非法开采建筑用板岩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3年8月10日至8月17日,擅自在松木塘镇子良岩村万家洞以借修林业公路为由,非法开采建筑用板岩。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定性为非法开采建筑用板岩。合计开采建筑用板岩705吨,按建材市场调研价15.5元/吨计算,违法所10927.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询问笔录和挖机作业人员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充分证明当事人凌某章的违法行为。

  我单位于2023年9月29日向当事人当面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松自资执罚告(2023)06号,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力。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927.5元。

  2、处罚款2185.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指定帐户。湖南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行号:3133776050)账号:82012550000000140(开户名: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者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5日

  执法机关地址:桃江县松木塘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一楼(松木塘镇蛟湖村)松木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