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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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记
申报出生登记的, 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一) 在中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 《出生医学证明》 、 小孩随父或者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未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 的新生儿,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 《出生医学证明》 ;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 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 《 出生医学证明》 。 其监护人凭申领的 《出生医学证明》 和小孩随父或者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申请办理出生登记。我省户籍居民与外国人、 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生育的新生儿, 可以凭 《出生医学证明》 、 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我省户籍居民一方居民户口簿, 申请办理出生登记。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查验《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 作为 《出生医学证明》 的辅助验证手段。发现 《出生医学证明》 可疑的, 应当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 对经过《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机构证明, 属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 《出生医学证明》 的新生儿, 可以凭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和谈话调查材料, 或者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医院分娩记录档案资料、 接生证明等相关证明, 或者公安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二) 在国外出生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儿: 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 子女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 小孩随父或者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三) 在香港、 澳门出生的新生儿: 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或者澳门地区政府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香港或者澳门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 小孩随父或者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四) 在台湾出生的新生儿: 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小孩随父或者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 还应当提交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 以上四种情形, 新生儿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还应当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确认新生儿民族成份申请书; 非婚生育新生儿随父落户的, 还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出生登记时, 应当协助查验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 对没有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的, 也应当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再按有关规定通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第十二条 新生儿随父或者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手续齐全的, 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结。 因特殊情况, 新生儿不能随父或者随母落户的, 其落户地公安派出所须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核准, 办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除姓名、 民族、 出生日期、 出生地、 籍贯以外的登记项目应当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 性别: 填写 “男” 或者 “女” 。 (二) 监护人: 填写婴儿父亲、 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三) 监护关系: 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的血亲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 如 “父亲” 、 “母亲” 等。 (四) 住址: 填写本户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城镇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 行政区划名称+标准地名+门 (楼) 牌号+门 (楼) 详址; 农村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 划 名 称 + 村 + 门 ( 楼) 详 址, 乡 ( 镇) 辖 区 有 街、 路、巷、 胡同、 里弄的, 按 “ ××乡 (镇) ××街 (路、 巷、 胡同、 里弄) ××号” 填写。 (五) 公民身份号码: 由人口信息系统根据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 婴儿出生日期、 性别等项目自动生成。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户籍管理 | ||
一级事项 | 出生登记 | 二级事项 | 出生登记 |
公开时限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大栗港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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