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适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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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益执发〔2021〕4号)已经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并报益阳市司法局进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备案,备案编号为YYCR-2021-51001。现就《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以下简称“《制度》”)的适用,作如下解读: 一、哪些情形可以免于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未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情节轻微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且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是否处罚的选择权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哪些情形可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但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是否处罚选择权,且当事人在行政处罚预先告知送达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主动整改到位并减轻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但在行政机关查处时主动配合调查的; (五)主动配合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的情形。 三、哪些情形可以加重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重处罚: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二)拒不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采取隐匿、伪造、销毁证据,不如实回答询问或者拒不协助调查、检查等方式阻挠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六)被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在一年以内再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七)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重大活动期间、特定禁止时段的。 四、哪些情形可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款: (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配合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城市综合执法 | ||
一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二级事项 | 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
公开时限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桃江县三堂街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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