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桃江县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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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桃江县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桃江县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桃江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5月18日 《桃江县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湘建村〔2021〕113号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抓好我县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动态清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为思想指导,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基础上,做好乡村振兴结合文章,继续实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和7度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统筹安排、强力推进,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落实落地落细,实现住房动态排查、动态改造、动态保障,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朝着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继续前进,彰显党的根本宗旨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 (二)任务目标。认真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众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审查核定,按照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下达的计划实施改造,12月前完成所有批次计划对象改造任务,确保顺利通过2024年省市考核验收。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农户主体。农户是住房安全保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及时排查房屋安全隐患,发现小隐患应及时主动修缮,避免变成大隐患。鉴定为C、D级危房或无房的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要及时向村委会(社区)申请纳入危房改造范围。及时拟定改造方案、筹措资金、投工投劳、实施改造。 (二)坚持安全为本。房屋质量和安全是住房安全保障的生命线。农户应及时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按照施工图委托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选择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积极参与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全过程。各乡镇应建立农房定期体检制度,加强质量安全技术指导服务和巡查,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有保障。 (三)坚持因地制宜。农户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危房等级,自主选择住房保障方式和危房改造方式,多途径、多范围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四)坚持提升品质。在实现住房安全有保障基础上,统筹提升农房居住功能和建筑风貌,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持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三、保障范围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方面。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 (二)持续推进乡村振兴方面。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上述重点对象,如其住房因自然灾害变成危房的,可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应提供灾损情况证明)。已纳入当年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的重点对象,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残疾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属于上述重点对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支持范围。 (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和居民自建房隐患排查整治方面。要充分利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结果和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根据不同情况因户施策,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户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中逐年予以实施。 四、对象认定 (一)纳入危房改造补助的对象 各乡镇务必对上报纳入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家庭情况、唯一住房情况、子女情况等方面认真审核把关,确保相关信息准确、真实。纳入对象应填写承诺书,保证无商品房和其他自建房,如有,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并全额退回补助,由乡镇督促执行。 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盖章后上报。 (二)不予纳入危房改造补助的几种情形 1. 已享受易地搬迁、避险解困、保障性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2. 家庭已有商品房、其他自建房、车辆(农用车除外)、工商登记、财政供养(含社保)人员的; 3. 通过投亲靠友、租赁、农村村集体“五保之家”等方式已解决住房安全的; 4. 属城镇居民享受城镇社会救助补助对象的; 5. 其他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相关情形。 五、认定程序 1. 农户申请。尊重农户意愿,引导居住在C、D级危房或无房的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积极申请实施危房改造。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对于危房户自愿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且无改造意愿的,在履行确认程序后可不再将其危房纳入改造范围,但必须提醒农户主动拆除或不再使用危房;对于危房户无投工投劳能力,自愿通过他人代建的,双方签定协议,村、镇签字盖章予以证明。 2. 村级评议。建制村(社区)应组织村支两委干部和5名以上村民代表对提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的农户开展村级评议,形成会议记录。 3. 联合审核。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民政、乡村振兴、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对乡镇初审通过的名单开展联合审核。各乡镇应对近两年分户且无房的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进行重点审核,防止突击分户套取资金。 4. 三级公示。严格执行村、乡镇和县级三级公示制度,将联合审核通过的拟补助对象分别在村务公开栏、乡镇公示栏、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其中村级公示内容包括农户基本情况(户主姓名、家庭人口、重点对象类型)、房屋等级、评议结果、面积、补助金额等。 5. 函告农户。延续原有函告制度,将改造方式、进度、质量安全、拆除旧房等要求和补助金额等函告农户。 各乡镇要加强政策宣传,畅通问题反映渠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户纳入支持范围。 六、保障方式 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 1. 统规统建。各乡镇可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此类情况须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红头上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2. 租赁置换。村集体或个人可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对于需置换的,可予补助部分资金,须由乡镇书面红头上报批准后方可实施,乡镇必须严格审核真实情况,杜绝套取补助资金。 3. 保障住房。已分户的老人户有义务赡养人的,应结合义务赡养人住房等情况认定其住房是否有保障,老人住危房的应责成义务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妥善解决好老人住房安全问题。 4. 维修加固。对经鉴定为C级危房进行局部维修,须完善相应居住功能,拟改造房屋属局部危险的必须消除房屋危险性评定中发现的危险点和安全隐患,适度改善使用功能。禁止单独进行粉刷、装饰、换瓦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改造行为符合农村危房改造验收标准。 5. 拆除重建。对经鉴定为D级危房进行拆除,须按控制标准新建住房。 七、标准控制 1. 面积标准。坚持既实现改善住房条件目标,又不得因建房造成大额负债导致农村低收入群体返贫致贫,同时住房宅基地占地面积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拆除重建的,必须提供农村宅基地批准手续,房屋面积1人户20-35平方米,2人户30-45平方米,3人户40-60平方米,3人以上农户,根据家庭情况,控制在18-25平方米/人,对于仍从事农业生产的改造农户,可适当增加用于谷物储藏、农具放置等用途的辅助用房面积20-30平方米。辅助性房屋面积不计入建房控制面积。维修加固的,保持原有房屋结构,不得另行扩面加层。各乡镇应与危改对象签订危房改造协议,承诺新建住房不超面积、入住2年之内不扩面加层、建成验收前必须入住等内容,未履行承诺的应全额退回补助资金。 2. 改造标准。严禁建两层以上(含)楼房,房屋高度不得超过3.6米,因需要建设小屋面的,屋檐垂直高度不得超过2.2米;严禁豪华装修,墙面、门窗、屋面等以满足生活需要为准,房屋主体为砖混(木)结构,并设置构造柱、圈梁等抗震构造设施,室内地面硬化、平整、防滑,墙面粉饰,做好隔热保温,不得使用彩条布吊顶;功能性方面必须配有卧室、厨房及水冲式卫生厕所。 八、补助标准 C级危房局部维修的,补助0.5万元以内;C级危房主体维修加固的,补助0.5-1.0万元;C级危房主体多处受损加固、家庭人口多且困难程度较深的,补助1.0-1.5万元;D级危房除险加固的,补助1.5-2.0万元;D级危房重建和无房新建的,补助1.5-2.5万元;D级危房重建和无房新建、家庭人口多且困难程度较深的,补助2.0-3.0万元.对于采取装配式建筑的房屋按照每户不高于900元/平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仅供乡镇参考,乡镇要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按差异化补助要求适当提高或降低补助资金。 九、过程监管 1. 强化质量安全责任。农村危房改造采用自建方式的,农户及其委托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对房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如采用统建方式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房屋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 2. 加强质量检查和技术指导服务。乡镇要开展现场改造过程中的质量检查,覆盖全部危房改造户,并做好现场记录。要积极向农户推荐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或施工队伍并指导双方签订合同。指导服务过程中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整改到位。 3. 加强竣工验收。2024年任务原则上在2024年10月底完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竣工后,按程序开展改造验收。验收按照《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验收指南(试行)》的验收基本要求和《农村房屋基本安全评定指南》开展,填写《基本安全评定表》,作为农房安全性认定的基本依据。基本安全评定合格是危房改造验收合格和拨付补助资金的前提条件,且先行提供改造档案后进行验收。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组织开展抽查和验收审核,发现不符合验收基本要求或基本安全评定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取消改造和资金补助资格。 十、资金管理 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继续由县级财政部门在2024年12月底之前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实施统建或代建(改造)的,在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可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施工单位(承包人)。 继续畅通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咨询和信访投诉渠道。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套取骗取、重复申请补助资金等有关问题。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十一、档案管理 健全危房改造“一户一档”台帐,改造档案延续2023年模板,做到改造一户、销号一户,精准实施帮扶改造。及时准确将每一户危房改造对象的家庭情况、房屋改造的基本情况录入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加强危房改造信息系统的动态维护和管理,乡镇有关部门对信息录入的准确性负责。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信息录入审核管理,定期组织抽验核对,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十二、保障措施 1. 强化责任落实。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揽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县危改办承担相关具体工作。各乡镇(街道)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直接组织与实施主体,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压实工作责任,充实工作力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强力推进。要充分发挥防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作用,持续跟踪住房安全保障情况,加强协作和信息共享,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给予妥善帮扶,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 2. 加强资金保障。要加强资金保障,建立农户主体、政府补助、社会帮扶、银行信贷等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各乡镇要统筹考虑补助经费实际、农户贫困程度和改造方式,不搞平均主义,继续实行差异化补助.对于超标准补助的,必须由乡镇根据改造对象所在村级意见书面红头报告县危改办进行说明。 3. 加强日常管理。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乡村建设管理与技术力量,确保农房建管落实到位。建立农村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充分依靠乡镇政府和村支“两委”,落实农户住房安全日常巡查、改造过程技术指导与监督等职责。 4. 加强政策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微信、村村通等各类载体和宣传画报、宣传手册、标语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危房改造政策,引导贫困农户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实施改造,使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农村危房改造 | ||
一级事项 | 年度任务实施 | 二级事项 | 年度任务执行情况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 ||
公开主体 | 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示栏等平台和办事大厅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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