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基层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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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职能职责的通知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各村(社区)、镇应急委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要求,及《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职能职责的通知》(桃政办发〔2023〕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将具体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工作职责

  (一)各村(社区)应当落实属地责任,在镇自然资源办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二)镇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具体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组织实施。

  (三)各村(社区)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每年进行一次全民排查,并加强日常巡查。

  (四)通过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各村(社区)应当立即向镇自然资源办报告,自然资源办应迅速组织实地查看并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五)镇自然资源办利用平台对居民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六)镇纪委要加强工作监督,对相关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给予处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镇应急办在县消防救援大队的指导下,负责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以及改变使用用途的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用火用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保养、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规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镇自然资源办负责其他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并牵头组织对村(社区)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二、工作内容

  (一)组建执法机构。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细化明确授权消防执法事项,镇人民政府在授权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结合本镇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由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牵头,在执法大队、应急办、自然资源办选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专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组建消防行政执法队伍,办公地点设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工作制度;必要时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指导;视情况选配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人员为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根据实际选配辅助执法员。选配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须具备执法岗位资格,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二)明确执法权限。1、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居民自建房内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责任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2、行政处罚权。按照居民自建房消防执法事项,对检查发现的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严格执法责任。应在授权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不得超越职权或将被授权行政执法职权再次授权其他组织和个人行使,司法所负责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制审核,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镇人民政府承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消防授权执法工作是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加强城乡消防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防授权执法工作,确保授权执法事项、权责落实到位。镇财政要将消防授权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机关事业编制外的专兼职消防执法人员给予一定的岗位补助。

  (二)加强培训学习。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执法业务培训,并加强平时的业务学习,切实增强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检查力度。各村(社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督促整改,依法查处。

  (四)加强执法监督。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

  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所有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应同步应用执法记录仪和执法场所音频监控,实现监督全覆盖,案件办理完毕后相关资料应及时归档。

  附件:1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责任清单

  2.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执法权力清单

  3.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执法事项清单

  灰山港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8日

  附件1

  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责任清单

编号

责任事项

责任依据

备注

1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 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 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 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 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

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  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 二条第二款

2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 理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 命令、决定,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 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 四条第一款

3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的 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 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 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每年进行一次全民排 查,并加强日常巡查。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  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 十一条第一款

4

通过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 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 书面处置意见。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  安全管理若于规定》第 十一条第二款

5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平台对居民自建房用 地、规划、建设、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  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 十二条

6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 相关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  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 十四条

7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 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 任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  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 二十条

编号

责任事项

责任依据

备注

8

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县级消防救援部门的指导, 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以及改变使用用途的居民自 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用火用电、消防设 施器材配置保养、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规定,不 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湖南省居民 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  规定〉实施工作的意 见》(湘政办发(2023) 7号)第6条:加强经 营性居民自建房消防  安全管理

9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 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  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六条

10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  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  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八条

11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 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 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三十条

12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 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三十一条

13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 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三十二条

14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 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 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 救援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防法》第三十五条

编号

责任事项

责任依据

备注

15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 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 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总体规划、村 庄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 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 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 改 。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 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 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 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 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   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   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   乡消防安全水平。

(八)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 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湖南省消防安全责 任制实施办法》(湘政 办发〔2018〕36号)  第七条

16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 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 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 问 题 。

乡镇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 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村(社区)落实消防工作的  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 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  查整治 。

《湖南省消防安全责 任制实施办法》(湘政 办发〔2018〕36号)  第九条

  附件2

  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执法权力清单

行政处罚类(10项)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

行政 处罚

对消防设施、器 材、安全标志配 置、设置不符合 标准、未保持完 好有效或者损

坏、挪用、擅自  拆除、停用,占   用、堵塞、封闭   消防车通道,妨   碍安全疏散、消   防车通行,影响   消防安全、逃生、 灭火救援的处

罚;火灾隐患经 消防救援机构通 知后不及时采取 措施消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  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 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 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  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  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 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 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 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  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  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配  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未保持完好有效或者损坏、挪用、 擅自拆除、停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  安全疏散、消防车通行,影响消防安全、逃生、灭火救  援;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  除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  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  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  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  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  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  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被处  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  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条 2. 《湖南省实 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 >办法》第六十 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类(10项)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2

行政 处罚

对生产、储存、 经营易燃易爆危  险品的场所与居 住场所设置在同 一建筑物内或者  未与居住场所保  持安全距离;生  产、储存、经营  其他物品的场所  与居住场所设置  在同一建筑物内 不符合消防技术  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  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  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  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  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  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  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 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 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 罚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  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  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  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  术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  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  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 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  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  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  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  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  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类(10项)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3

行政 处罚

对违规进入生

产、储存易燃易   爆危险品场所,  违规使用明火作   业,在具有火灾、 爆炸危险的场所   吸烟、使用明火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 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 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 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 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 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规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在危险场所吸烟或使用明火的违法

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  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  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  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  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  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被处  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  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  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9.违法事

实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案所有证据资料及文 书移交公安进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类(10项)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4

行政 处罚

对指使或者强令 他人违反消防安 全规定,冒险作 业;过失引起火 灾;在火灾发生 后阻拦报警,或 者负有报告职责 的人员不及时报 警;扰乱火灾现 场秩序,或者拒 不执行火灾现场 指挥员指挥,影 响灭火救援;故 意破坏或者伪造 火灾现场;擅自 拆封或者使用被 消防救援机构查 封的场所、部位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  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  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  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 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  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  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  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 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 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 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  所、部位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  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在火灾发生后阻  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扰乱  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 影响灭火救援;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擅自拆  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违法  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消防  救援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  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  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  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  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  容。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  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  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  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 12—

行政处罚类(10项)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5

行政 处罚

对人员密集场所 使用不合格、国 家明令淘汰的消 防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 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 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 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 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 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消防救援机构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 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 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 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 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 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 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1.立案责任:发现人员密集场所涉嫌使用不合格、国  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立  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  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  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  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 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  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五条第  二款

行政处罚类(10项)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6

行政 处罚

对非人员密集场 所使用不符合市 场准入的消防产 品、不合格的消 防产品或者国家 明令淘汰的消防 产品的逾期未改 的处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  第122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非人员  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  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  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  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  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  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非人员密集场所涉嫌使用不合格、 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  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  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  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  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消防产品监  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  二款

行政处罚类(10项)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7

行政 处罚

对电器产品、燃  气用具的安装、 使用及电器线

路、燃气管路的 设计、敷设、维 护保养、检测不 符合消防技术标 准和管理规定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 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 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 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 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 使用及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 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  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  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类(10项)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8

行政 处罚

对不履行消防安 全职责逾期未

改,不履行组织、 引导在场人员疏   散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 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 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 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违法行为,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  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  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  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  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  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1. 《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

法》第六十七 条

2. 《湖南省实 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防法  >办法》第六十 七条

3. 《湖南省建 筑消防设施管 理办法》(省政 府令第236号)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类(10项)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9

行政 处罚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 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  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  手续、进行公告,或者  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  措施;高层民用建筑设  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  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  和灭火救援,或者改  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  结构;未设置外墙外保  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  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  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 外墙外保温系统;未按  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 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  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  员值班:未按照规定建  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 防队等消方组织,因维  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 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  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  落实防范措施在高层  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 疏散走道、楼梯间、安  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  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  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违  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  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 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 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在高层民用  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  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二)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  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 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  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

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 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 员值班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 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 落实防范措施的;(七)在高层民用建 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 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 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 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 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 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 彼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  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  墙外保温系统;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或者安排不其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未按照规定建立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因维修等需要停 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  实防范措施;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  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    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 电,拒不改正的违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消防救    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及时组织调香取证。     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香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 审查  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  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  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 .告知责任: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按法 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 执行责 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高层民用建 筑消防安全管  理规定》第四  十七条

行政处罚类(10项)

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0

行政 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配   备自动消防系统   操作人员或者消   防控制室不按照   规定实行值班制   度,不按照要求   进行巡查、单项   检查、联动检查, 不按照要求报消   防救援机构备案   逾期未改的处罚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湖 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 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 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 度 的 ;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要求  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第十七条规定,不按照要求报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  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  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不按照  要求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对  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  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  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  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 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  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  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  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  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应履行的责任。

《湖南省建筑 消防设施管理 办法》第二十 四条

  附件3

  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执法事项清单

编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备注

1

消防设施、器材的配 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消防安 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 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消防设施、器材未 保持完好有效;消防安 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 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16条第1款第2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60条第1款第1 项

2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 器材;擅自停用、拆除  消防设施、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60条第1款第2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60条第2款

3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其他 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60条第1款第3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60条第2款

4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 栓;占用防火间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60条第1款第4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60条第2款

5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 车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60条第1款第5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60条第2款

  — 19 —

编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备注

6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 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 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2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60条第1款第6 项

7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16第条1款第5 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60条第1款第7 项

8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  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   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  建筑物内;生产、储存、 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的场所未与居住场所  保持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19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61条第1款

9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 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 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 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19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61条第2款

10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 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 危险品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23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63条第1款

11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 业;在具有火灾、爆炸 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 明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21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63条第2款

12

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 险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64条第1项

13

对过失引起火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64条第2项

14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 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 的人员不及时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4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64条第3项

编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备注

15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64条第4项

16

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 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 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64条第4项

17

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 灾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64条第5项

18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 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 场所、部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64条第6项

19.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 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 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24条第1款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65条第2款

20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 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 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 防产品的逾期未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24条第1款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19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 定》第36条第2款

21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  安装、使用及其线路、 管路的设计、敷设、维  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  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27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66条

22

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等单位对不履行消防 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16条、第17条、 第18条、第21条第2  款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第67条

  —21—

编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备注

23

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 电焊、气焊等明火作 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 续、进行公告,或者未 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 施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第15条第 1 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 1 项

24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 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 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 火救援,或者改变、破 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第21条第 1 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 2 项

25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 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 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 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 外保温系统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第19条第 1 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 3 项

26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 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 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 的人员值班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第26条第 1 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 4 项

27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 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 消防组织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第27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 5 项

28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 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 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 者未落实防范措施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第32条第 2 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 6 项

29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 共门厅、疏散走道、楼 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 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 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第37条第 1 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第47条第 7 项

编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备注

30

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 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 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 规定实行值班制度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 管理办法》第11条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 管理办法》第24条第1 项

31

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 逾期未改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 管理办法》第12条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 管理办法》第24条第2 项

32

不按照要求进行单项 检查逾期未改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 管理办法》第13条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 管理办法》第24条第2 项

33

不按照要求进行联动 检查逾期未改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 管理办法》第14条第1 款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 管理办法》第24条第2 项

34

年度联动检查记录不 按照要求报消防救援 机构备案逾期未改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 管理办法》第14条第2 款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 管理办法》第24条第3 项

35

建筑消防设施出现故  障或者因改造、检修停  止使用时,建筑物的产  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未将采  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  施报消防救援机构备  案逾期未改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 管理办法》第17条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 管理办法》第24条第3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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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山港镇党政办公室                                2023年8月28日印发

  — 24—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保障性住房
一级事项 规划计划 二级事项 中长期规划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公开主体 灰山港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两微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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