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市监案字〔202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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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桃江县浮邱山乡卫生院富民分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838143092212D2121 法定代表人:尹巨丰 地址:桃花江镇富民社区 2022年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1、注射室操作台上有标称上海华源药业(宁夏沙赛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葛根素氯化钠注射液8瓶,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4日,有效期至2022年1月3日;2、药品阴凉柜内有标称由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泮托拉唑钠肠溶片1盒,生产日期为2019年09月16日,有效期至2021年8月。同日,本局对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依法予以扣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1月20日对当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2年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在当事人注射室操作台发现有标称上海华源药业(宁夏沙赛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H20010036、规格100ML、葛根素0.2g与氯化钠0.9g、产品批号2001042、生产日期2020年1月4日、有效期至2022年1月3日的葛根素氯化钠注射液8瓶;在当事人的药品阴凉柜内发现有标称由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H20059019、规格40mg.10片、产品批号190901、生产日期2019年09月16日、有效期至2021年8月的泮托拉唑钠肠溶片1盒。两种过期药品与有效期内的药品未分区放置,也无任何警示标识混放储存。 当事人涉案的葛根素氯化钠注射液从湖南津湘桃花江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泮托拉唑钠肠溶片从湖南津湘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其中,葛根素氯化钠注射液于2021年5月5日购进10瓶,购进价格为6.2元/瓶,使用价格为8元/瓶;泮托拉唑钠肠溶片于2020年4月9日购进20盒,购进价格为9元/盒,使用价格为12元/盒。至本局查获时止,上述两种药品过期后均未使用,过期药品的货值金额为76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838143092212D2121)复印件1份、负责人吴朝飞身份证复印件(公民身份证号为43232519661024****)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负责人吴朝飞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尹巨丰(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740924****)身份证复印件1份、桃江县浮邱山乡卫生院富民分所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尹巨丰委托主要负责人吴朝飞前来本局协助调查等事实; 证据三:2022年1月2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桃市监强措[2022]9-120号)1份、《财务清单》1份、现场检查照片14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查获葛根素氯化钠注射液和泮托拉唑钠肠溶片两种过期药品并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等事实; 证据四: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的处方笺复印件72张,证明本局未发现当事人使用涉案过期药品的事实; 证据六:2022年2月22日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询问通知书(桃市监询通〔2022〕9-120号)1份、2022年2月24日对吴朝飞的询问笔录各1份、当事人提供的湖南津湘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清单、《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湖南津湘桃花江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清单、《药品经营许可证》各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葛根素氯化钠注射液和泮托拉唑钠肠溶片的数量、购进价、使用价以及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负责人吴朝飞的残疾证复印件1份、桃江县浮邱山乡卫生院出具的关于吴朝飞同志的情况说明和关于富民分所被市监局查处的情况说明各1份、浮邱山乡卫生院与富民分所协议书1份,证明当事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以及负责人吴朝飞身患残疾且家庭困难等事实; 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2年5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桃市监听告字〔2022〕14号行政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药品的安全、有效事关患者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使用的涉案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未及时区分放置或销毁处理,且存放于操作台上和药品阴凉柜内为待使用状态,不符合药品使用的法定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法应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和《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一般情况下,《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的规定,本局认定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葛根素氯化钠注射液和泮托拉唑钠肠溶片的货值金额为76元,无违法所得。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按劣药论处的药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过期药品尚未使用、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且主要负责人吴朝飞身患残疾生活确有困难等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中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6)当事人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所指可以减轻处罚情形,经本局案审会议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葛根素氯化钠注射液8瓶、泮托拉唑钠肠溶片1盒; 二、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收款单位:桃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46590104000627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桃江支行)缴纳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者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5月20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食品药品监管 | ||
一级事项 | 行政处罚 | 二级事项 |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
公开时限 |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
公开主体 | 县市场监管局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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