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马林罚决字[2022]第005号
索引号:tjmjtz/2023-1823064 | 发布机构:马迹塘镇 | 发文日期:2023-09-12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mjtz/2023-1823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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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马迹塘镇 |
发文日期 | 2023-09-12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马林罚决字[2022]第005号
被处罚人:姓名易某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53年3月 身份证号码 432325195303XXXXXX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桃江县马迹塘镇龙溪村
被处罚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单位地址 /
经查明,你在未经桃江县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也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马迹塘镇龙溪村段杉木杉树232株,检尺材积为9.7142立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询问笔录。
证明 2022年05月,擅自砍伐马迹塘镇龙溪村段杉木杉树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查检查笔录、林木案鉴定结论书、现场照片。
证明 擅自砍伐马迹塘镇龙溪村段杉木杉树232株,检尺材积为9.7142立方米。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规定,涉嫌具有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本案当事人易某未取采伐许可证,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的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载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滥伐立木蓄积7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本案当事人易某滥伐林木为9.7142立方米,符合“滥伐立木蓄积7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的法定情节。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载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滥伐立木蓄积7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本案参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情况:无 。
综上,本机关认为易某在未经桃江县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桃江县马迹塘镇龙溪村段砍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载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易某于2024年3月08日前补种林木464株;2、并处罚款11657元整(壹万壹仟陆佰伍拾柒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 2023年 3月27日前将上述罚款交到 马迹塘镇农商银行 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直接向 桃江县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