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马林罚决字[2023]第001号
索引号:tjmjtz/2023-1823060 | 发布机构:马迹塘镇 | 发文日期:2023-09-12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mjtz/2023-1823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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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马迹塘镇 |
发文日期 | 2023-09-12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马林罚决字[2023]第001号
被处罚监护人:姓名 夏某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1982年02月 身份证号码 430922198202XXXXXX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桃江县马迹塘镇金塘村
被处罚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单位地址 /
经查明,你儿子杨某在马迹塘镇金塘村燃放烟花鞭炮的行为引发围墙上茅草起火,构成了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询问笔录。
证明杨某于2023年1月30日在桃江县马迹塘镇金塘村燃放烟花鞭炮的行为引发围墙上茅草起火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照片。
证明杨某金塘村燃放烟花鞭炮的行为引发围墙外茅草起火。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本案当事人杨某在金塘村燃放烟花鞭炮已构成在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的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案当事人燃放烟花鞭炮的行为引发围墙上茅草起火的行为,符合《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的“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法定情节。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由于杨某和其监护人在执法人员第一次上门询问时否认错误,待第二次执法人员通过路边摄像头确认后才承认错误,由于当事人和其监护人有隐瞒行为,特决定从重处罚。
本案参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情况:无 。
综上,本机关认为杨某在马迹塘镇金塘村燃放烟花鞭炮的行为引发围墙上茅草起火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1500元整(壹仟伍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由于你是监护人限你(单位)于 2023 年 2月10 日前将上述罚款交到 马迹塘镇农商银行 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直接向 桃江县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