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马自规罚决字〔2022〕第3号
索引号:tjmjtz/2022-1635297 | 发布机构:马迹塘镇 | 发文日期:2022-08-08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mjtz/2022-1635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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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马迹塘镇 |
发文日期 | 2022-08-0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马自规罚决字〔2022〕第3号
当事人:詹**,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4323******5992 联系电话:138*****85
住址:马迹塘镇马迹塘社区**市场
当事人:肖**,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4309*****5876 联系电话:153****36
住址:马迹塘镇马迹塘社区**超市
违法事实:
詹**、肖**在位于桃江县马迹塘镇建设的自建房建设,涉嫌未按照“私人建房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本机关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证明詹**、肖**富民路工程现状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按照“私人建房审批意见”的规定建设的事实。
证据三:根据詹**、肖**的“私人建房审批意见”规定的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建设层数6层的事实。
证据四:根据桃江县马迹塘镇村级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证明该项目实际层数为7层的回执函。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2022年5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马自规罚告〔2022〕第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本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辨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按照“私人建房审批意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并处对违法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处该部分工程造价(依据当时承包价格每平方米工程造价800元计)的百分之十罚款,罚款金额:144×800×10%=11520元,大写:壹万壹仟伍佰贰拾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处罚款缴至桃江县马迹塘镇农村商业银行(收款人户名:桃江县马迹塘镇人民政府。编号:80045)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