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马自规罚决字〔2022〕第3号

索引号:tjmjtz/2022-1635297 发布机构:马迹塘镇 发文日期:2022-08-08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mjtz/2022-1635297
发布机构 马迹塘镇
发文日期 2022-08-08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自规罚决字〔2022〕第3

 

当事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4323******5992 联系电话:138*****85

住址:马迹塘镇马迹塘社区**市场

当事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4309*****5876 联系电话:153****36

住址:马迹塘镇马迹塘社区**超市

违法事实:

**、肖**在位于桃江县马迹塘建设的自建房建设涉嫌未按照私人建房审批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本机关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证明**、肖**富民路工程现状的事实

证据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按照私人建房审批意见”的规定建设的事实。

证据三:根据**、肖**私人建房审批意见”规定的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建设层数6层的事实。

证据四:根据桃江县马迹塘镇村级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证明该项目实际层数为7层的回执函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2022年5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马自规罚告2022〕第3),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本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辨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按照“私人建房审批意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并处对违法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处该部分工程造价(依据当时承包价格每平方米工程造价800元计)的百分之十罚款,罚款金额:144×800×10%=11520元,大写:壹万壹仟伍佰贰拾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处罚款缴至桃江县马迹塘镇农村商业银行(收款人户名:桃江县马迹塘镇人民政府号:80045)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68

信息来源:马迹塘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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