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马自规罚决字〔2022〕第2号
索引号:tjmjtz/2022-1635291 | 发布机构:马迹塘镇 | 发文日期:2022-08-08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mjtz/2022-1635291 |
---|---|
发布机构 | 马迹塘镇 |
发文日期 | 2022-08-08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马自规罚决字〔2022〕第2号
当事人:桃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
身份证号码:432325********0018 联系电话:139******97
住址:桃江县桃花江镇****村民组42号
委托代理人:丁*安
身份证号码:432325********0972 联系电话:135******07
住址:桃江县桃花江镇****村民组412号
违法事实:
桃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位于桃江县马迹塘镇建设的**小区二期工程建设,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本机关于2022年4月6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证明桃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小区二期工程现状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事实。
证据三:根据桃江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面积为4552.24㎡的事实。
证据四:桃江县自然资源测绘院出具的《**小区二期工程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复核测量成果》,证明该项目建筑面积为6634.06㎡的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2022年5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桃江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马自规罚告〔2022〕第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本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辨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并处对违法建筑面积2081.02平方米(6634.06㎡-4552.24㎡),处该部分工程造价(依据当时承包价格每平方米工程造价500元计)的百分之七罚款,罚款金额:2081.02×500×7%=72835.7元,大写:柒万贰仟捌佰陆拾叁元柒角。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处罚款缴至桃江县马迹塘镇农村商业银行(收款人户名:桃江县马迹塘镇人民政府。编号:80045)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