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音素网咖行政处罚

索 引 号:tjxwtgx/2023-1846985 发布机构: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发文日期:2023-10-26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文综罚字〔2023〕F-000009号

当事人:桃江县音素网咖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30922MA4p9AJ98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熊某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东侧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08月17日15时30分至2023年08月17日16时20分,桃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易磊(18080421020)、粟杰(1808042101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桃江县音素网咖检查核实群众举报情况,桃江县音素网咖法人代表熊某口头承认了2023年08月15日07时30分接纳未成年人的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网咖内61号机旁有一名小女孩在玩玩具,通过询问得知该小女孩是在61号机上网的上网人员罗龙的女儿(刘语玬2021年10月10日出生),执法人员对其身份进行了核对登记,并责令上网人员罗龙下机带其女儿离开网咖。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网咖法人代表熊某全程见证本次检查,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本次检查于2023年08月17日16时20分结束。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桃)文综检(勘)字〔2023〕C-00074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 2、文书《证人证言笔录》两份(举报人一份、上网人员一份);3、《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两份;4、未成年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证明案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6、文书《调查询问笔录》(网吧当事人)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依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项 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情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桃江县农村信用社或者通过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09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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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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