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雷霆电竞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tjxwtgx/2023-1794854 发布机构: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发文日期:2023-07-13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文综罚字〔2023〕F-000001号

当事人:桃江县雷霆电竞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30922MABTTR6C1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胡某某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大汉假日广场16栋2005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04月30日21时40分,桃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夏林兴(18080421019)、吴兴(18080421021)等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桃江县大汉假日广场16栋2层2005号的桃江县雷霆电竞有限公司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38号、39号机发现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获取了上网人员《文化行政执法证人证言笔录》、现场拍取《照片证据》,其经营负责人胡振宇全程见证本次检查,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本次检查于2023年04月30日10时05分结束。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桃)文综检(勘)字〔2023〕C-00015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05月08日,经批准立案调查;2023年05月10日,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和现场取证照片(4张)予以确认。2023年05月18日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违法所得4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桃文综检(勘)字〔2023〕C-00015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案件来源。2、文书《文化行政执法证人证言笔录》二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四份、《户籍证明》一份,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证明案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4、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违法所得的认定。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均予认可,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依据。2023年05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书编号为(桃)文综罚告字〔2023〕F-00000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3年05月29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项 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情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1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整(40)元。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整(4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桃江县农村信用社或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3年05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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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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