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不见不散网咖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tjxwtgx/2023-1794825 发布机构: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发文日期:2023-07-13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文综罚字〔2023〕F-000003号

当事人:桃江县不见不散网咖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430922MA4PE7XX2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龚某某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江县桃花江镇近桃村12组48-50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05月03日19时40分,桃江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夏林兴(18080421019)、吴兴(8080421021)等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桃江县近桃村48号的桃江县不见不散网吧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37号机发现当事人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获取了上网人员《文化行政执法证人证言笔录》、现场拍取《照片证据》,其经营负责人黄敏全程见证本次检查,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本次检查于2023年05月03日20时05分结束。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桃)文综检(勘)字〔2023〕C-00015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桃江县农村信用社或者通过文化路桃江县农商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2023年05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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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桃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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