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tjxsthjj/2026-2155802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6-01-21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sthjj/2026-2155802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 发文日期 | 2026-01-21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5〕348号
李*冬
身份证号码:432325196710******
地 址:桃江县马迹塘镇益阳仑村彭家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经营的养殖场进行检查,养殖场建有猪舍两栋,猪舍面积约164.8平方米(经马迹塘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办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现场测算为养殖专业户)。检查时发现养殖场的粪污废水收集管道存在渗漏情况,粪污废水从破损管道内溢出,通过雨水收集管道排入下方溪水港内。我局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字〔2025〕371号),要求该养殖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5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该养殖户未停止违法行为,粪污废水仍然外溢至下方溪水港。参考2025年10月28日湖南丙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养殖户排口废水化学需氧量为518mg/L,该养殖户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经营者身份证、5、检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畜禽养殖专业户除了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建有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收集、干粪堆沤、污水处理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和有机肥加工、沼气制取等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已经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本局于2025年10月15日下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字〔2025〕37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1月7日已对该养殖场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5〕348号),已告知该养殖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该养殖场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畜禽养殖专业户未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第三方对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根据《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之规定,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罚款金额=[5000/50000+(0%)×(1-5000/50000)]×50000=5000元。经本局案审会集体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对李*冬处以罚款人民币0.5万元(大写:伍仟元整)。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