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云晖山里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tjxsthjj/2025-2073727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2025-06-12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sthjj/2025-2073727
发布机构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5-06-12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5314

 

桃江县云晖山里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MA4P******

负责人:汪*勋

 址:桃江县武潭镇天湾村张家园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年5月22日,益阳市桃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对桃江县云晖山里人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殖场收集传输至沉淀池的粪污管道因损坏断裂,导致污染防治设施(粪污收集沉淀池)未正常运行,生产废水通过断裂处流出。根据上述情况,你养殖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5、湖南丙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报告编号:BC202505037-2)等证据为证。                                   

你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本局于2025523日已对你养殖场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字〔2025314号),2025527日已对你养殖场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5314号),告知你养殖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你养殖场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要求,经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养殖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2、对负责人汪*勋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902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养殖场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65日

信息来源: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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