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新宇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tjxsthjj/2025-2058850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5-04-22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sthjj/2025-2058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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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5-04-22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5〕309号
桃江县新宇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5576******
法定代表人:贺**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浮邱山乡人形山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年3月24日,本局执法工作人员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破碎生产线西侧露天堆放有约1500吨废弃泥土及混凝土残渣(一般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现场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排污许可备案登记回执单;5、处置费用收据复印件、运输工程量确认单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露天堆放的废弃泥土及混凝土残渣(一般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局于2025年3月26日已对你公司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5〕303号),2025年4月11日已对你公司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5〕309号),已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之规定,鉴于你公司对露天堆放的废弃泥土及混凝土残渣(一般固体废物)处置费用为5880元,不足十万元,经本局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902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