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桃江县鸿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索引号:tjxsthjj/2025-2032567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5-01-21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sthjj/2025-2032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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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5-01-2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304号
被处罚单位:桃江县鸿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6PMC23
法定代表人:唐*华
地 址:桃江县牛田镇临市街村临市街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根据2024年11月5日省交叉执法组对桃江县鸿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问题的书面交办清单,2024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查阅视频监控发现受检车辆湘HLR649于2024年11月4日14:15分进行尾气黑度检测时明显冒黑烟,未终止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合格。
以上的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监控视频、收费凭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桃江县鸿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2024年11月28日,本局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4]371号),2025年1月2日,本局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304号),告知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有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2-1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20%×50万=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因桃江县鸿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已主动召回车辆重新检测合格,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经案审会集体决议,决定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
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元整(¥16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49816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