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益阳市金龙建材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索引号:tjxsthjj/2025-2032559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5-01-21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sthjj/2025-2032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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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5-01-2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346号
被处罚单位:益阳市金龙建材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185348
法定代表人:尹*龙
地 址:桃江县灰山港镇万功塘村荔枝塘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12月16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益阳市金龙建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现场发现该公司厂区内物料堆棚附近有部分原材料和精石灰露天堆放,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入库存放,且未设置围挡、覆盖防等扬尘措施。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益阳市金龙建材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4年12月25日,本局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4]370号)。2025年1月6日,本局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34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5%)×(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10%+(5%)×(1-10%)]×10万=14500元。
综上所述,经案审会集体决议,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14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49816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