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桃江县固荣养猪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tjxsthjj/2025-2031147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5-01-15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xsthjj/2025-2031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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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5-01-15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342号
桃江县固荣养猪场:
经 营 者:张*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BCM5J
地 址:桃江县大栗港镇牌形上村书房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9月20日起,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粪污沉淀池下方设有排污口,通过管道排放养殖粪污至周边农田、沟渠。同日,本局对你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4〕35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限五日内封堵粪污沉淀池排污口,并清理周边农田、沟渠粪污。
2024年9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复核,现场情况为:管道末端进行了封堵,黑湖旁农田附近粪污已清理,沉淀池排污口因粪污未完全清理,暂未封堵。
2024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在管道末端外排口已封堵情况下,末端新安装有黑色PV管(直径110mm),有粪污通过管道排入黑湖下方向沟渠内。本局要求你单位立即封堵沉淀池内排污口,严禁粪污外排。
本局委托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管道末端黑色PV管外排粪污废水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报告编号:JK2410024):化学需氧量763mg/L、氨氮303mg/L。
2024年10月14日,本局对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再次进行了复核,你单位在粪污沉淀池内部对排污口进行了封堵,现场无粪污外排。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本局于2024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33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向本局提申辩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
本局于2024年12月28日收到你单位《关于家庭养殖困境的情况报告》,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请求给予关心和支持,经案审会成员讨论,处罚金额已是法律责任中最低罚款额度,该情况报告中所诉理由非法定从轻、减轻依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5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莫 杰 联系电话:136****8379
王益军 联系电话:189****7711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106号 邮政编码:4134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