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4] 312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思睿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桃江分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922MA7BTFQB4M
负责人:王频
地 址:桃江县桃花江镇划船港村鲁家湾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思睿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桃江分公司负责运营的桃江县松木塘镇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污水处理设备、在线监控设备运行正常。该污水处理厂自2022年1月正式运营,至2023年12月21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存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证。
湖南思睿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桃江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24年2月8日本局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4]312号),告知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3-1)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10%+19%)×100万=290000元。因该单位已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2021》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经案审会集体决议,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该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91202102902498163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