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桃江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克上冲水厂改建暨灰山港产业开发区集中供水)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tjxswj/2025-2113432 发布机构:桃江县水利局 发文日期:2025-06-2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xswj/2025-2113432
发布机构 桃江县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5-06-2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桃水许2025〕8号

 

 

桃江县水利局

关于桃江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克上冲水厂改建暨灰山港产业开发区集中供水)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桃江县克上冲水库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罗术光   职务:主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22447020235Q

住所地:桃江县灰港镇紫荆东路

 

    我局2025年47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申请审批《桃江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克上冲水厂改建暨灰山港产业开发区集中供水)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桃江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克上冲水厂改建暨灰山港产业开发区集中供水)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桃江县灰港镇,由桃江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批复。项目主要建设包括厂房工程和管网工程总占地面积21.56公顷土石方开挖总量11.88万立方米,填方11.36万立方米,弃方0.52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8996.7万元,其中土建投资8717.97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基本同意《报告》,请据此开展后续水土保持工作。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1.56公顷

)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

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5%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248.07万元,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据此,本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用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临时堆存场管理,及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照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项目由我局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生产建设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的有限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报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尚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桃江县水利局

2025年6月20日

 

信息来源:桃江县水利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