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新养猪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tjxsthjj/2025-2131834 | 发布机构: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2025-08-18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xsthjj/2025-2131834 |
|---|---|
| 发布机构 | 桃江县生态环境局 |
| 发文日期 | 2025-08-18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字〔2025〕307号
夏*新养猪场:
经营者:夏*新
地 址:桃江县武潭镇石桥村深坳冲村民组10号
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904******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4日对你经营的养猪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建有三栋猪舍分别为240平米、200平米、70平米,共喂有约270头猪,建有一个四级沉淀的沉淀池约120立方米、一个沼气池20立方米、干湿分离机、干粪棚一个约20平方。你单位养猪场沉淀池外接有一根PVC管道,有污水从管道外排至水沟流入下游水港。
2025年5月26日,我局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5〕332号),你单位积极配合开展整改,经2025年6月25日复查时已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畜禽养殖专业户除了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建有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收集、干粪堆沤、污水处理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和有机肥加工、沼气制取等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已经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本局于2025年8月8日已对该养殖场下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不罚告字〔2025〕325号),已告知该养殖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权。该养殖场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畜禽养殖专业户未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第三方对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并已主动开展了生态损害赔偿。根据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经本局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对夏*新养猪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