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索引号:tjylbzj/2025-2101287 发布机构:桃江县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2025-09-19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索引号 tjylbzj/2025-2101287
发布机构 桃江县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5-09-19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为切实做好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将 《桃江县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征求建议意见,公示期从2025年9月19日至9月26日,欢迎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建议意见,建议意见收集邮箱:1512511105@qq.com.联系电话:0737-8828878

  桃江县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巩固全民参保成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11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残级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5年10月31日前,完成目标数40%;11月30日前,完成目标数80%;12月31日前,完成目标数95%。确保参保率达95%以上,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100%参保。

  二、缴费政策

  (一)明确参保对象范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属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社区矫正对象,在我县居住且办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我县居住且办理了永久居留证的未就业的外国人,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明确参保缴费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含相关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参保缴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动员参保。居民不得在多地重复参加居民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

  (三)统一个人缴费标准、时间和待遇享受期。2026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为400元/人,集中参保缴费期至2026年1月31日止(我县工作经费统计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26年出生且在我省参保的新生儿,父母有一方参加我省基本医保的,免缴2026年度居民医保费,自出生之日享受当年待遇。原则上,居民应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按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除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参保的,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加财政补助标准之和缴费,并自缴费之日起按规定设置待遇等待期。2027年度试行分档缴费政策,将参保缴费情况纳入医保信用评价范围,对2026年度没有参保缴费的将提高2027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参保,仍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的特殊情形如下:

  1.202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90天内参保缴费的,可选择只缴纳2026年度居民医保费,2025年不享受待遇,2026年不设待遇等待期,自2026年1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

  2.2025年未断保,且2026年职工医保无缴费空档期或缴费月份不少于3个月的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证明参保并缴纳2026年度居民医保费,可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待遇。

  3.2026年的退役军人、征兵工作退回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参加2026年度居民医保,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

  (四)落实居民参保激励约束机制。2025年居民医保基金零报销且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参加2026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提高2026年居民大病保险支付限额5000元。除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按规定设置待遇等待期:

  1.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或2025年未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按90天计算,下同)。

  2.2025年职工医保缴费月份不少于3个月,2025年10月1日后断保且在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可选择只按个人缴费标准缴纳2026年度居民医保费,2025年不享受待遇,2026年不设待遇等待期,自2026年1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

  3.2025年参保,2026年由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未在断保后90天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和断保后90天内完成参保缴费但2026年职工缴费月数少于3个月且存在缴费空档期的,按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居民医保费,自缴费之日起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

  (五)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困难群众在户籍地参保的,资助参保政策“免申即享”;因特殊情况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且未享受当地参保资助政策的,可回户籍地申请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金。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动态新增的相关部门认定的困难群众,已参保缴费的个人缴费不退回、未参保缴费的按400元/人补缴(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待遇),不享受当年参保资助政策,次年起按其实际困难类别落实相应资助政策。

  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已认定困难人员身份且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因劳动关系不稳定等客观原因导致职工医保断保,在断保90天内参加2026年度居民医保的,按400元/人缴费,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待遇。断保超过90天的,按400元/人补缴,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自补缴之日次月起享受待遇。

  (六)落实特殊人群参保资助政策。对计生后遗症人员、计生特扶对象和独生子女(2026年12月31日前已满10周岁未满14周岁办理了独生子女光荣证)、重点优抚对象、被征地农民(2024年5月7日前认定,医保补贴年限未满8年)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资助。对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由县残联给予50%的资助。

  三、工作机制

  (一)联系乡镇的县级领导和县直各单位

  联系乡镇的县级领导和县直各部门,负责督促乡镇按时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规定的目标任务。

  1. 联点县级领导原则上每周要下沉联系乡镇指导不少于1次,进一步加强对各乡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调度和督促,督促乡镇按各时间节点完成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任务。12月1日后对排名靠后的乡镇一天一调度。

  2. 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赴乡镇协助开展联系乡镇开展医保参保缴费工作,12月1日后对联系乡镇参保缴费工作排名靠后的,由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蹲守乡镇指导协助。

  3. 县委组织部要强化驻村工作队和结对帮扶责任人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方面的责任,及时将困难群众及稳定脱贫人口的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列入驻村工作队的工作任务;督促结对帮扶责任人上门宣传和动员帮扶对象在医保集中参保期参保,确保帮扶对象100%参保。

  (二)成员单位职责

  1. 县医保局。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统筹协调。配合县税务部门和乡镇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标准;会同县财政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补助资金,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各类困难群众身份标识,建立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工作台账。班子成员及股室负责人要分乡镇负责,责任到人,下沉到乡镇、村(社区)、组、农户,及时掌握城乡居民参保工作的具体情况,及时给予业务指导。积极推进深化基层门诊统筹综合试点工作,普通门诊统筹资金在原基础上增加1800万元以上,签约参保居民年度报销限额由420元/人提高到480元/人,在签约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使用的特定清单项目内的药品和检查比例报销由70%提高到90%,同时减免门诊诊查费。

  2. 县税务局。负责为居民提供网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方式的缴费渠道;鼓励和引导居民选择网上缴费方式;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代收居民医保费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限期限额缴库等工作要求;及时回传缴费信息,加强与医保部门数据比对。

  3. 县卫健局。负责核定计生后遗症人员、计生特扶对象和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人员花名册。指导、督促所有医疗机构做好医保征缴宣传工作,实现卫健系统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医保参保全覆盖;出台对乡镇卫生院、村(社区)卫生室医改经费拨付直接挂钩的医保征缴考核细则,确保各乡镇卫生院、村(社区)卫生室全力参与医保征缴工作。

  4. 县教育局。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动员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及时提供给县医保部门进行参保信息比对,积极引导在校学生的参保率达到95%以上。

  5.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医保等相关部门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及时将居民参保财政补助资金及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6. 县民政局。负责核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名单,协助县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每月28日以前将本月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县医保局。

  7.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定监测对象、稳定脱贫人口名单,协助县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每月28日以前将本月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县医保局。

  8. 县残联。负责提供重度残疾人名单,协助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三四级残疾人资助办法为乡镇先行垫付50%(只收取个人200元),再根据乡镇提供的补助名单,由县残联与县医保局核实后将参保资助资金及时发放至各乡镇。每月28日以前将本月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县医保局。

  9.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核定重点优抚对象花名册。

  10.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广告机投放、短视频宣传、新媒体发布、村村响、线上直播等形式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宣传工作。

  12.移动、联通。负责落实“交话费送医保”政策。通过门店、短信、公众号、视频等方式进行宣传。

  13.人寿保险。负责制定以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为前提,发挥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和梯次减负功能的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配合县医保局做好医保参保宣传工作。

  13.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医保参保征缴相关工作;组织各村(社区)对参保、缴费信息进行采集、录入,并建立好参保台账,确保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基本医疗全覆盖。10月31日前按照要求将被征地农民、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后遗症人员、计生特扶对象和独生子女花名册分别报送至县医保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卫健局,协助各主管部门将财政资助参保人员缴费到位。

  三、工作要求

  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按照政府主导、税务征收、乡镇主抓、部门协作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畅通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各乡镇要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规范征缴秩序,镇村不得对县域内非本辖区居民给予资助和扶持,出现此类情形将据实调整参保完成人数并调剂相应工作经费;要严格执行医保征缴政策和工作纪律,对征缴过程中截留、挪用、贪污医保基金以及扰乱医保征缴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县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县医保、税务、教育、卫健等部门,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及时通报督导情况。

  本方案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桃江县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桃政办发〔2024〕14号)同时废止。

  本方案由桃江县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桃江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县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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