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索引号:tjylbzj/2023-1838514 | 发布机构:桃江县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2023-10-11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tjylbzj/2023-1838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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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桃江县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3-10-1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HNPR-2022-01048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2〕6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3号)精神,为规范、完善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二)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坚持互助共济,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参加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医保行政部门)是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行使居民医保管理职能。省级医保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要求,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居民医保具体筹资及待遇等政策,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动态调整。
各市(州)医保行政部门可按照省级有关规定制订政策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医保行政部门按照市级统筹的规定,对辖区内居民医保工作进行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第五条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参保权益记录、医疗服务协议、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异地就医结算等工作。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医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