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牛田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牛罚〔2023〕2号
| 索引号:tjntz/2023-1857079 | 发布机构:牛田镇 | 发文日期:2023-11-09 |
|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索引号 | tjntz/2023-1857079 |
|---|---|
| 发布机构 | 牛田镇 |
| 发文日期 | 2023-11-09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桃江县牛田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牛罚〔2023〕2号
当 事 人:朱**
性 别:男
身份证码:43232519********19
住 址:湖南省桃江县牛田镇******
你在露天焚烧秸秆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你于2023年11月2日下午16时左右在牛田镇牛田社区牛大线附近农田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充分认定:
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现场调查取证照片1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确认了你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
你在露天焚烧秸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之规定。对此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11月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桃牛告〔2023〕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结合事实,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圆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牛田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9日
地址:牛田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 系 人:胡队长
电 话:1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