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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三林罚决字[2022]第5号

发布时间:2022-08-15 10:48 浏览次数: 字体:[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三林罚决字[2022]5

被处罚人姓名:范育坤

性别:

身份证号码:4323251962XXXX5046

现住址:桃江县三堂街镇湖莲坪村XX

经查明,你于20212月因家用厕所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非法占用三堂街湖莲坪村黄石塘组部分林地,经我执法机关调查取证以及林业专业技术鉴定,你建厕所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2平方米,地类为林地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 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明 当事人已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二: 当事人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批准手续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三: 鉴定结论书

证明 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及类型。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法本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第二款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第三款,具体标准为3.7万元/亩(55.5/平方米)。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于2022528日前恢复原状;2、并处罚款738元(人民币)。本案当事人修建厕所占用林地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第二款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第三款,具体标准为3.7万元/亩(55.5/平方米)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未经批准占用林地修建厕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法本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第二款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第三款,具体标准为3.7万元/亩(55.5/平方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于2022528日前恢复原状;2、并处罚款738元(人民币)。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堂街支行执行编码80037)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桃江县人民政府或者桃江县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桃江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