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桃三农(渔政)决〔2022〕5号

发布时间:2022-08-15 10:24 浏览次数: 字体:[ ]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三农(渔政)决〔20225

当事人姓名:李勇  性别:男  联系电话:1577378XXXX

身份证号:4308211992XXXX6014  住所:慈利县江垭镇莲坪村XX

当事人姓名:谢伟梁, 性别:男  联系电话:1335731XXXX

身份证号:4309031982XXXX0617   住所:邵东县范家山镇井冲村XX

当事人姓名:龙萧帅, 性别:男  联系电话:1889055XXXX

身份证号:4309221993XXXX3113   住所:桃江县三堂街镇龙家塅村三斗洞XX组

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244日在湖南省桃江县三堂街镇白竹洲电站禁区资江河段进行捕捞案,1800当事人被桃江县三堂街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亮明了身份,现场查获你钓具3根,执法人员对涉案设备作了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桃三农(渔政)存〔20225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文书,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本机关于202244日立案,调查过程中,告之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也告之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调查。202244日当事人被执法人员带到桃江县三堂街镇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分别询问了当事人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1.《询问笔录》312页确认了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案的详细经过。

2.《证据材料图片》14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1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1页、确认了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的事实、捕捞时间等。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33页证明你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4.《案发地地图》11页证明当事人你非法捕捞的地理位置。

5.《禁渔期文件》11页规定了我县禁捕水域、时间、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处理意见等。

6.《行政执法巡查记录》11页证明案件的来源。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机关于2022411日通过微信方式和电话联系,并告知当事人本执法机关发出了桃三农(渔)告〔20225号,由于当事人在外地没时间前来,通过电话或微信方式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按以下基准执行:初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渔获物在20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意见:2022451450分至1550分在三堂街镇综合执法大队会议室召开了关于李勇、谢伟梁、龙萧帅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集体讨论会议。全体参会人员集体评议、讨论后认定当事人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违法事实成立,证据充分。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李勇、谢伟梁、龙萧帅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