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桃江县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运行细则(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tjxfzb/2026-2181480 | 文号:桃政办发〔2026〕6号 | 统一登记号:TJDR—2026—01001 |
| 签署日期:2026-06-14 | 发文日期:2026-06-22 | 信息时效期:2027-06-14 |
| 所属机构:桃江县数据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 公开责任部门:桃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
| 索引号 | tjxfzb/2026-2181480 |
|---|---|
| 文号 | 桃政办发〔2026〕6号 |
| 统一登记号 | TJDR—2026—01001 |
| 签署日期 | 2026-06-14 |
| 发文日期 | 2026-06-22 |
| 信息时效期 | 2027-06-14 |
| 所属机构 | 桃江县数据局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公开责任部门 | 桃江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TJDR—2026—01001
桃政办发〔2026〕6号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江县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运行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桃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县直各单位:
《桃江县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运行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2026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4日
桃江县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运行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在桃江县的运营管理、服务供给与监督工作,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进程,构建企业和群众满意、服务高效便捷、监管到位的中介服务市场体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运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8号)、《湖南省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关于印发〈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运行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社会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组织及各类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且采购金额在本级政府采购服务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项目,必须通过中介超市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同时,积极鼓励使用社会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主体通过中介超市进行采购。
第三条 中介超市是由省级统一建设,按照一个平台、全省共用、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运营、服务和监管,实行统一平台支撑、统一事项管理、统一入驻服务、统一网上交易、统一投诉处理、统一信用监管的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监管平台。
第四条 中介机构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入驻中介超市,签订承诺书,填报相关信息和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同意遵守中介超市监督管理相关规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身名义入驻中介超市,如需使用总机构资质(资格)的,应当提交总机构授权书。
第五条 中介机构入驻后,须在中介超市平台明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价格、资质证书、执业人员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申请变更。
第六条 县数据局作为中介超市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中介超市的整体统筹规划、协调各方关系、监督运行情况以及日常运维管理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负责对本行业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以及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同时要定期梳理、编制、公布和动态调整本单位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服务名称、类型、设立依据、资质要求等要素。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中介机构规范服务行为。
第二章 入驻管理
第七条 购买中介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以委托方的身份注册入驻中介超市,通过中介超市向中介机构购买作为行政管理受理条件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鉴证、证明、咨询、实验等中介服务,并严格遵守中介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中介机构入驻遵循自愿原则,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可根据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是否入驻。
00001. 第八条 中介机构申请入驻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经依法登记设立,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确保具备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2.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条件,无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业情形;3.拥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质量控制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保障服务的规范、有序开展;4.提交营业执照、诚信承诺书、执业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服务时限及价格标准等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并上传相关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第九条 中介机构申请入驻的入驻流程:1.申请提交:中介机构需通过中介超市平台在线提交入驻申请,如实填报机构基本信息、资质(资格)信息、业务授权人信息等内容,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同时,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2.形式核验:县数据局在收到申请后,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以及信息的准确性等。如材料符合要求,核验通过后中介机构进入资质复核环节;如核验不通过,一次性告知不通过理由,并要求中介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或修改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充或修改的,视为自动放弃入驻申请;3.资质复核:行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中介机构的资质真实性进行复核。通过与相关资质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实地核查等方式,确保中介机构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同时,启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持续监督。对于复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中介机构进行整改。
第十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必须在平台上全面、准确地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收费价格、资质证书、执业人员等信息。公示信息发生变更时,中介机构需及时通过中介超市平台申请变更,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 服务与选取
第十一条 委托方有中介服务需求时,在中介超市平台发布详细的采购需求信息。需求信息应明确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完成时限、预算金额、资金来源、资质要求、选取方式、回避情形等关键要素,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上传与项目相关的必要文件和资料,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图纸等,以便中介机构全面了解项目需求。
第十二条 对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采用竞价选取、随机抽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中介机构。竞价选取应设定合理的竞价规则,确保价格合理和服务质量。随机抽取应采用电子随机抽取系统,保证抽取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对于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选取中介机构,综合考虑服务质量、价格、信誉、业绩等因素。
对于使用社会性资金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求,灵活选择竞价选取、随机抽取、直接选取等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在选择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价格、信誉等因素,确保选择到最合适的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 中选的中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详细、规范的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时限、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和中介机构应将合同副本上传至中介超市平台备案。同时,建立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中介机构,委托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选取需求公告发布后,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委托人可在报名截止前提出撤销申请:1.因政府政策重大调整、项目审批未通过等重大变故,采购需求任务取消的;2.因网络系统软硬件故障(需提供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故障报告)、通信网络故障(需提供通信运营商的故障证明)、电力中断(需提供供电部门的停电通知)、网络入侵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选取目的无法实现的;3.存在委托人内部组织架构重大调整导致项目无法推进等其他合理理由的。委托人提出撤销申请应当就撤销原因出具正式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有),由本级中介超市运行机构审核通过后,在中介超市进行撤销操作。
第十五条 报名成功的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需撤回报名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在中介超市进行撤回操作,并简要说明撤回原因。
第十六条 报名截止时间后,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报名不足2家的,中介超市自动发布废置公告,由委托人申请二次发布选取需求公告。二次发布后仍报名不足2家的,委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选取方式或降低部分非关键性资质要求后再次发布,或经本级中介超市运行机构同意后采取其他合理方式处理。选取结果产生后,委托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果确认,并发布中选公告。无特殊情况,中选公告必须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中介超市平台自动生成《中介服务选取确认书》,作为委托人、中介机构申请拨付、支付资金的依据。
第十七条 选取结果产生后,且公示期满,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委托人可提交废置申请:1.经本级中介超市运行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存在影响采购公正公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中选中介机构不能满足选取需求公告要求的;3.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施的;4.委托人与中选中介机构协商一致决定废置的,双方需签订书面协商记录并报本级中介超市运行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在中介服务项目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满意度评价的,中介超市系统将启动默认评价,默认评价为“满意”等级。被实行默认评价的中介服务项目,30日内可追加评价并以追加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对满意度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县数据局提交申诉。县数据局须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有明确证据、评价过程明显错误等为申诉充分,由评价人重评;缺乏依据、主观猜测等为不充分,维持原评。中介机构对处理结果不满,可在收到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行业管理部门或相关监管机构申请复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机构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服务质量、服务时限、服务收费、信用状况等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县优办联合县纪委监委、县数据局开展不定期抽查,对发现监管缺位、推诿扯皮等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未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机构的,由相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统一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委托方、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对中介机构违规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履职不到位、平台运行管理问题等进行投诉举报。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责任部门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反馈投诉人,同时将办理结果抄送县数据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提交投诉时,应当规范提交投诉材料,载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及所涉法规条款,并注明投诉日期。法人投诉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诉须由负责人或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存在不良行为预警信息的,在中介超市平台公示3个月,一年内累计3次预警的,按不良行为认定,暂停其参与报名资格3个月。中介机构发生不良行为的,首次发生时屏蔽报名资格3个月,再次发生的屏蔽6个月。屏蔽期限届满且整改完成,或相关记录依法撤销后,由运行管理机构恢复其报名资格。中介机构不良行为累计3次,或被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予以清退出中介超市。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内容外,不良行为相关记录与处置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中介超市公开,被清退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驻。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除在中介超市内进行处罚外,还应将其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如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业主管单位须健全内控机制,强化工作人员廉洁履职管理,严禁任何形式向委托方指定或推荐中介机构,禁止收受回扣、佣金、礼品等利益,以及违规兼职、持股分红等行为。涉嫌违规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批相关项目时,对中介机构的入驻情况、资质符合性、信用状况等进行核查;违规予以批准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细则未规定的操作流程,按照《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运行细则》执行。省级文件修订时,本细则相应条款自动同步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此前我县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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