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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听证会结果公布
发布时间:2011-12-12 04:55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桃江县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听证会结果公布

本次听证会予以采纳的意见

一、国土部门代表提出对第九条耕地质量的保护(一)中“耕地用地的保护”修改为“耕地使用的保护”

二、畜牧部门代表提出对第九条(一)项中第2小点“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修改为“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池)养鱼”;另第九条(二)项中第2小点“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城市和工矿区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和屠宰场粪便污水的”修改为“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城市和工矿区生活污水、畜禽水产养殖和屠宰场粪便污水的”。

三、畜牧、经管部门提出对第十条(五)“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耕地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土、监察、规划、环保、水利、发改、财政、农开办、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业部门依法行政的配合力度”修改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耕地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土、监察、规划、环保、水利、畜牧、发改、财政、经管、农开办、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业部门依法行政的配合力度”

四、水利部门代表提出第四条第(五)项“县水利等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合理利用水资源,改善排灌条件,保护耕地质量,监督新开耕地、补充耕地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修改为“县水利等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改善排灌条件,合理利用水资源,监督新开耕地、补充耕地水土保持工作;”

五、乡镇代表提出第五条(二)项4小点中句首遗漏一个“涉”字

六、经管部门提出第九条(一)项7小点中承包经营期满应对耕地地力进行等级鉴定的主体不明确,建议修改为“承包经营期满应委托农业部门对耕地地力进行等级鉴定”;另本条中“耕地地力下降的,责令采取措施,恢复承包初期耕地地力等级”的主体不明确,建议修改为“耕地地力下降的,由发包方责令承包方采取措施,恢复承包初期耕地地力等级。”

七、财政部门提出第十条(二)中“设立专帐,专款专用”修改为“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本次听证会未予采纳的意见

1、经管部门代表提出:《办法》中是否可增加对农民自主开发自主利用的耕地进行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农民自主开发自主利用的耕地进行质量管理,因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因此本条建议未予采纳。

另经管部门代表提出:随着土地流转进程加快,《办法》中应有对土地流转中修建简易库房等附属设施用地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要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要按照规定要求,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目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还没有制定出台实施办法,因此关于对土地流转中修建简易库房等附属设施用地进行管理的细则还不能写进即将出台的耕地质量管理办法中,所以本条建议暂未予采纳。

2、国土资源部门代表提出:《办法》第四条第(二)项“县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在办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必须书面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的意见”建议修改为“县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在办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国土资源部门应督促用地单位征求农业部门对补充耕地质量要求的意见”。根据《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的释义:“本条所称有关部门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亦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项目时,要书面征求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的意见”,所以该修改建议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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