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中心城区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行政执法责任区域等事项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4年12月1日起,中心城区范围内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行政执法责任区域,以城市道路路沿石为界线,调整如下:
(一)对侵占人行道违法停放车辆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执法;县城管执法部门需要对侵占人行道违法停放影响行人通行车辆予以拖移的,县公安交警部门可以配合实施。
(二)对侵占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车行道口违法停放车辆的,由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执法。
(三)同时侵占人行道和车行道违法停放车辆的,由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执法。
二、2024年12月1日之前,县城管执法部门已立案未办结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处罚案件继续由县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三、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停车泊位规划、施划、调整、撤除等工作。
桃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