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关于开展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试点的通知》(残工委发〔2015〕2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级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级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现将2023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予以公示(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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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3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表.xlsx
桃江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