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为加强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工作,强化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不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注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根据上述相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四种情形注销相关证件:(1)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原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超过证件有效期的;(2)从事道路货运经营许可业务原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超过证件有效期的;(3)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三、四级站)原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超过证件有效期的;(4)教练车(车牌号有“学”字的且按要求无需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以上拟注销见附件1-14)。
同时,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定期审验的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我局拟对我县道路运输车辆逾期两年以上未年审,或逾期1年以上未年审且其车辆《道路运输证》有效期届满的,责令道路运输经营者三十日内来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办理车辆年度审验,逾期未办理的一律予以注销(具体逾期未审验车辆见附件15-16)。
现将具体拟注销道路运输证和经营许可证台账附后。
特此公告。
桃江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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