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高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老年乡村医生和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局),各市州、县市区委宣传部:
2014年以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1号)、《关于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2号)和《关于做好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8号),决定对全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老年乡村医生和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发放生活困难补助。2016年,省财政厅等5部门印发了《关于提高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老年乡村医生和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湘财教〔2016〕23号),提高了上述群体困难生活补助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上述群体的扶持力度,经省政府批准,从2020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对上述群体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90元提高到12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120元提高到15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150元提高到180元。
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90元提高到120元;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120元提高到150元;在全省所辖县市区乡村医生岗位上曾经连续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150元提高到180元。
符合补助条件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放映年限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90元提高到120元;放映年限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120元提高到150元;放映年限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标准由150元提高到180元。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执行标准。
二、补助资金来源
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共同负担。提标部分新增支出省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各地要统筹省财政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足额保障生活困难补助发放资金需要。
各县市区要继续落实相关文件要求,确保原中小学民办教 师和代课教师、老年乡村医生和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湖南省财政厅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