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县开展“口罩行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1-11 11:04 信息来源:桃江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综合协调组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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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国、全省新冠肺炎疫情呈现出点多、面广、频发、时间长等特点,疫情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防输入、防感染”压力持续加大。科学规范佩戴口罩是降低新冠病毒传播风险、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减少公众交叉感染、保障身体健康的有效措施,也是最简单、最方便、最经济的防控措施。为进一步加强个人防护和社会面防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桃江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在全县开展“口罩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凡在桃江县域内工作、生活、学习、出差、旅行的所有人员,全部纳入“口罩行动”。

二、实施要求

1. 倡导全员随时戴。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把佩戴口罩当成应尽的义务。自即日起,全县居民离家外出一律佩戴口罩,做到“应戴尽戴”“凡进必戴”“规范佩戴”。特殊情况无法佩戴口罩时,必须保持有效社交距离,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2. 党员干部带头戴。全县党员干部应率先垂范,争当自觉佩戴口罩的“践行者”“监督者”和“宣传者”,带头自觉规范佩戴口罩,并督促身边人员和家属科学规范佩戴口罩。

3. 重点场所必须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本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进入人员佩戴口罩管理工作。要在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提示,并对所有进入人员佩戴口罩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未佩戴口罩的人员要及时进行劝阻,对无正当理由未戴口罩的,应当拒绝其进入,对拒不服从管理、寻衅滋事的,报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4. 行业部门督促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公安、市监、卫健、文旅、城管等相关执法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从紧抓好宾馆酒店、餐馆、药店、医疗机构、景区景点、商场超市、“五小门店”等重点场所、特殊职业人群佩戴口罩工作的执法监督。对由于不佩戴口罩,造成疫情传播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桃江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综合协调组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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