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规范骑乘摩托车、电动车行为“十五个一律”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2-10-24 15:13 信息来源:桃江县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领导小组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为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各方主体责任,切实提升摩托车、电动车骑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因不戴头盔、违法安装伞具等违法行为造成的伤亡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益阳市《关于对摩托车、电动车实行“十个一律”严管措施》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1.骑乘摩托车、电动车未佩戴头盔,违法安装伞具、未按规定安装号牌的,一经查处一律依法处罚并消除违法行为后方可放行。

2.国家公职人员(含村、社区“两委”成员及其聘用人员)无证驾驶摩托车、电动车,骑乘摩托车、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违法安装伞具、未按规定安装号牌的,一经查处一律通报至所在单位,并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3.学生骑乘摩托车、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摩托车、电动车,所驾驶摩托车、电动车违法安装伞具、未按规定安装号牌的,一经查处一律通报至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进行批评教育。

4.行政企事业单位未禁止未佩戴安全头盔、违法安装伞具、未按规定安装号牌的摩托车和电动车进出单位大门的,一经发现一律通报批评。

5.中小学校、幼儿园未对学生家长驾驶摩托车、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违法安装伞具、未按规定安装号牌的摩托车、电动车接送学生的行为进行有效劝导和教育的,一经发现一律通报批评。

6.加油站为骑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违规安装伞具、未按规定安装号牌的摩托车加油的,一经发现一律通报应急管理部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7.厂矿、公司、企业、建筑工地等未禁止未佩戴安全头盔、违规安装伞具、未按规定安装号牌的摩托车、电动车进出单位大门的,一经发现一律通报至行业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追责。

8.住宅小区未禁止未佩戴安全头盔、违法安装伞具、未按规定安装号牌的摩托车、电动车进出大门的,一经发现一律通报至住建部门约谈物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并追责。

9.各辖区交警中队每月到所辖的每个乡镇联合执法行动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半天)的,一律通报至公安交警部门并约谈中队主要负责人。

10.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管理对象执行本条例不力、对管理对象未按要求执行本条例处理追责不到位的,一律对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11.县整治办视频抽查乡镇“戴帽率”原则上一周一通报排名,连续两次排名后三位且“戴帽率”未达标(城市道路95%,普通公路85%为达标)的,一律约谈乡镇分管领导、对应交警中队主要负责人,连续三次排名后两位且“戴帽率”未达标的,一律约谈乡镇主要负责人。

12.市整治办视频抽查乡镇“戴帽率”时,连续两次排名全市后十五位且“戴帽率”未达标的,一律约谈乡镇主要负责人。

13.交通亡人事故中涉及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违法安装伞具、未按规定安装号牌的,一律进行事故深度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4.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恶意阻扰相关主体责任单位按要求进行教育、劝导、执法或辱骂、攻击教育、劝导、执法工作人员的,一经发现一律交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并通过县内媒体曝光。

15.凡因违反本规定要求,被通报批评或约谈的,一律按照县绩考办相关规定,在年底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请各单位收悉后迅速组织宣传学习,做到人人知晓,共同遵守。凡违法情况通报至相关单位的,请有关的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将对违法人员和违法单位的后续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县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桃江县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领导小组

2022年10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