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吊销桃江亿点通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29 10:52 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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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对桃江亿点通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依法立案调查后,无法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的规定,决定釆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桃市监案(2022)43号以及43—1、2、3、4、5、6、7、8、9、10、11、12、13、14、15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28日       

 

附:《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共16份)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市监案字[2022]43号

当事人:桃江亿点通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MA4L2ABM1K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海角巷51号

法定代表人:刘美云

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核查,无法取得联系;住所地社区证实当事人已停止经营多年;经国家税务总局桃江县税务局核实,税务登记为临时登记、2021年度无纳税申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2、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一份、投资类企业专项检查表一份;3、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当事人公示信息一份;4、本局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两页)、实地核查时拍摄的照片两张;5、桃江县欣佳宾馆营业执照照片一张、经营者邓爱平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桃花江镇近桃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7、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查询函一份、桃江县税务局查询情况一份。

本局于2022年1月21日通过桃江县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市监听告字(2022)2021-233-1号),并于当日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张贴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该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案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2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市监案字[2022]43-1号

当事人:湖南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30922000052193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大汉龙城3112-3113号

法定代表人:韩炳生

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核查,无法取得联系;住所地社区证实当事人已停止经营多年;经国家税务总局桃江县税务局核实,当事人为非正常户已注销。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2、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一份、投资类企业专项检查表一份;3、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当事人的公示信息一份;4、本局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两页)、拍摄的照片两张;5、见证人王超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不动产权证复印件1份(共三页);6、桃花江镇近桃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7、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查询函一份、桃江县税务局查询情况一份。

本局于2022年1月21日通过桃江县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市监听告字(2022)2021-233-2号),并于当日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张贴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该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案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2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市监案字[2022]43-2号

当事人:桃江县华辉投资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30922000023403

住所:桃江县桃花江镇金鸭小区222号

法定代表人:刘伶

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无法取得联系;住所地社区证实当事人已停止经营多年;经国家税务总局桃江县税务局核实,当事人的税务登记为临时登记、2021年度无纳税申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2、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一份、投资类企业专项检查表一份;3、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当事人公示信息一份;4、本局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两页)、拍摄的照片两张;5、见证人戴灿辉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桃江县桃花江镇金凤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7、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查询函一份、桃江县税务局查询情况一份。

本局于2022年1月21日通过桃江县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市监听告字(2022)2021-233-3号),并于当日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张贴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该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案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2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市监案字[2022]43-3号

当事人:桃江县双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320545229L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97号

法定代表人:张连喜

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9月1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核查时,无法取得联系;住所地社区证实当事人已停止经营多年;经国家税务总局桃江县税务局核实,税务登记为临时登记、2021年度无纳税申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2、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一份、投资类企业专项检查表一份;3、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当事人公示信息一份;4、本局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两页)、摄的照片一张;5、见证人徐盛松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桃花江镇桃花江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7、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查询函一份、桃江县税务局查询情况一份。

本局于2022年1月21日通过桃江县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市监听告字(2022)2021-233-4号),并于当日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张贴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该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案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2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市监案字[2022]43-4号

当事人:桃江县金烁水电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30922000008187

住所:桃江县桃花江镇近桃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曹春生

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9月1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时无法取得联系;住所地社区证实当事人已停止经营多年;经国家税务总局桃江县税务局核实,当事人税务登记为临时登记、2021年度无纳税申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2、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一份、投资类企业专项检查表一份;3、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当事人的公示信息一份;4、本局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两页)、拍摄的照片一张;5、见证人丁选英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6、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7、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查询函一份、桃江县税务局查询情况一份。

本局于2022年1月21日通过桃江县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市监听告字(2022)2021-233-5号),并于当日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张贴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该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案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2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市监案字[2022]43-5号

当事人:湖南智创能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30922000039959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金盆北路1602号

法定代表人:苏锦华

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9月1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核查,无法取得联系。另外,经国家税务总局桃江县税务局核实,当事人无税务登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2、本局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三页);3、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查询函一份、国家税务总局桃江县税务局查询情况一份。

本局于2022年1月21日通过桃江县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市监听告字(2022)2021-233-6号),并于2022年1月27日在桃花江镇桃谷山社区办公场所外墙张贴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办,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该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案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2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市监案字[2022]43-6号

当事人:益阳市财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30922000023132

住所:桃江县桃花江镇商业城15号

法定代表人:莫兴武

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9月1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核查,无法取得联系。另外,经国家税务总局桃江县税务局核实,当事人税务登记已注销。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2、本局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三页)、照片一张;3、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查询函一份、国家税务总局桃江县税务局查询情况一份。

本局于2022年1月21日通过桃江县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市监听告字(2022)2021-233-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该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案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2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市监案字[2022]43-7号

 

当事人:湖南老松水利水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20705524098

法定代表人:谢连芳

住所:桃江县松木塘镇桥头河村桥头河组42号

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9月1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核查,无法取得联系;经国家税务总局桃江县税务局核实,当事人为非正常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企业、个体工商户监督检查记录表一份;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当事人公示的信息一份(共两页);3.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查询函一份、国家税务总局桃江县税务局查询情况一份。

本局于2022年1月20日在当事人住所所在的桥头河村村委公示栏张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市监听告字﹝2022﹞2021-233-8号),并于2022年1月21日通过桃江县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该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案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2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市监案字[2022]43-8号

 

当事人:桃江县桃花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MA4PRYCW57

法定代表人:文继承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松木塘镇松木塘村蛟湖组

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9月1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无法取得联系;经国家税务总局桃江县税务局核实,当事人的税务登记已注销。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当事人公示的信息一份(共两页);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三页)、现场检查照片一张;3.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查询函一份、国家税务总局桃江县税务局查询情况一份。

本局于2022年1月20日在松木塘镇桃花江国有林场办公楼张贴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市监听告字﹝2022﹞2021-233-9号),并于2022年1月21日通过桃江县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该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案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2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市监案字[2022]43-9号

 

当事人:湖南汉源投资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30922000017577

负责人:肖世清

经营场所:桃江县马迹塘镇金山路301号

2021年9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和询问分公司负责人,初步核实当事人成立后未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9月1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实地核查和询问分公司负责人,查证自当事人成立后未从事经营活动;经国家税务总局桃江县税务局核实,当事人无税务登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企业信息查询单一份;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的当事人公示信息一份;3、本局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照片三张;4、周跃良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5、对当事人负责人肖世清的询问笔录一份、肖世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查询函一份、国家税务总局桃江县税务局查询情况一份。

本局于2022年1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桃市监听告字〔2022)2021-233-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该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案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2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市监案字〔2022〕43-10号

当事人:湖南龙吟养生养老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MA4QHN3X2N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大汉龙城一期八栋一单元十楼

法定代表人:赵庆明

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11月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核查,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住所地所在社区证实当事人已停止经营多年。另外,经国家税务总局桃江县税务局核实,当事人无税务登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2、桃江县康养产业领域风险排查表一份、排查时拍摄的照片三张;3、本局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两页)、拍摄的照片两张;6、见证人夏升学、莫奇洲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7、桃江县桃花江镇近桃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8、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查询函(桃市监函[2022]3号)一份、国家税务总局桃江县税务局查询情况一份。

本局于2022年1月26日通过桃江县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市监听告字﹝2022﹞2021-303号),并于2022年1月28日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张贴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该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案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2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市监案字〔2022〕43-11 号

当事人:湖南博融田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MA4LCTGY80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果山村万伏桥组

法定代表人:陈少界

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11月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核查,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住所地村民委员会证实当事人已停止经营多年。另外,经国家税务总局桃江县税务局核实,当事人税务登记已注销,2021年无纳税。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企业监督检查表两份;3、本局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三页)、拍摄的照片五张;4、当事人的情况说明书一份;5、见证人莫永华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莫永华为村支书的证明一份;6、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果山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7、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查询函(桃市监函[2022]3号)一份、国家税务总局桃江县税务局查询情况一份。

本局于2022年1月26日通过桃江县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市监听告字﹝2022﹞2021-302号),并于2022年1月26日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张贴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该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案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2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市监案字〔2022〕 43-12号

当事人:益阳市福康老年人公寓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MA4QK83D4N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道关山村村委

法定代表人:王玉阶

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11月5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核查,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住所地村民委员会证实当事人已停止经营多年。另外,经国家税务总局桃江县税务局核实,当事人无税务登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2、企业监督检查表一份;3、本局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两页)、拍摄的照片四张;4、见证人程迎兵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程迎兵为村干部的证明一份;5、桃江县桃花江镇道关山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6、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查询函(桃市监函[2022]3号)一份、国家税务总局桃江县税务局查询情况一份。

本局于2022年1月26日通过桃江县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市监听告字﹝2022﹞2021-298号),并于2022年1月26日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张贴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该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案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2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市监案字〔2022〕43-13 号

当事人:湖南省美人窝智能化老年公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430922000052763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果山村水库旁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

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11月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核查,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住所地村民委员会证实当事人已停止经营多年。另外,经国家税务总局桃江县税务局核实,当事人为非正常户,2021年未纳税。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2、企业监督检查表一份;3、本局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三页)、拍摄的照片五张;4、见证人莫永华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莫永华为村支书的证明一份;5、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果山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6、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查询函(桃市监函[2022]3号)一份、国家税务总局桃江县税务局查询情况一份。

本局于2022年1月26日通过桃江县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市监听告字﹝2022﹞2021-301号),并于2022年1月26日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张贴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该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案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2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市监案字〔2022〕43-14 号

当事人:桃江县夕阳红中老年康复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 430922000030293

住所: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果山村万富桥组

法定代表人:陈保咲

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11月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核查,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住所地村民委员会证实当事人已停止经营多年。另外,经国家税务总局桃江县税务局核实,当事人无税务登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企业监督检查表一份;3、本局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三页)、拍摄的照片五张;4、见证人莫永华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莫永华为村支书的证明一份;5、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果山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6、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查询函(桃市监函[2022]3号)一份、国家税务总局桃江县税务局查询情况一份。

本局于2022年1月26日通过桃江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市监听告字﹝2022﹞2021-300号),并于2022年1月26日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张贴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该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案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2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市监案字〔2022〕43-15 号

当事人:桃江县耀仙老年公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MA4LMNT437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浮邱山乡毛家桥村大山上组

法定代表人:余跃先

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11月4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核查,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住所地村民委员会证实当事人已停止经营多年。另外,经国家税务总局桃江县税务局核实,当事人税务登记已注销,2021年未纳税。

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2、企业监督检查表一份;3、本局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共两页)、拍摄的照片四张;4、见证人刘立华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查询函(桃市监函[2022]3号)一份、国家税务总局桃江县税务局查询情况一份。

本局于2022年1月26日通过桃江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桃市监听告字﹝2022﹞2021-297号),并于2022年1月26日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张贴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该条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案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2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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