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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桃江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以奖代补” 试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08 11:02 信息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作者:桃江县交通运输局 浏览量: 【字体:

为了改善我县区域内路网运输结构,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乡村振兴建设进程,我局起草了《桃江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以奖代补” 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2月16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县交通运输局。

联 系 人:刘光明

联系电话:0737-8829818

电子邮箱:591134381@qq.com

通讯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西路741号    

 

附件:《桃江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以奖代补” 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桃江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2月8日

 

 

桃江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以奖代补” 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对全县农村公路实行“以奖代补”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以奖代补”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执行县人民政府“十四五”期间对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农村公路建设的总体规划,促进全县交通建设加快发展,解决人民群众交通出行便利,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实现交通强县目标。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以奖代补”的基本原则:县级主导、分级负责,受益出资、县级奖补,因地制宜、优化路网,保证质量、保障安全。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以奖代补”的范围包括县、乡、村道,通组公路,具体包括:

1. 乡镇通三级公路,资源路、旅游路、产业路(以下简称“三路”)路基和路面工程;

2. 农养国省道及县乡公路提质改造路基和路面工程;

3. 窄路加宽路基和路面工程;

4. 乡镇与乡镇、村与村之间连通公路路面工程;

5. 25户以下自然村无出行公路的路面工程;

6. 未纳入省计划的安防工程和危桥工程;

7. 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和示范创建村、县委县政府相关政策及会议明确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跨乡镇的重要农村公路,由县统筹安排。“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可参照以上项目实行奖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为全县农村公路“以奖代补”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以奖代补”的项目申报受理和计划初审,负责项目设计、监理、检测等工作;争取省、市主管部门相关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业务和技术指导、协助办理项目实施相关手续;各部门的协调;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管及验收考核等工作。县发改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以奖代补”项目的立项审批;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招投标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以奖代补”农村公路资金的筹措和整合;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负责全县农村公路“以奖代补”危桥工程、安保工程的规划、计划,项目论证、实施、安全、质量、验收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承担农村公路“以奖代补”建设项目的计划申报、建设、质量、安全、协调,组织项目前期论证、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以奖代补”建设项目的直接责任单位。“以奖代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所在乡镇为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为“以奖代补”农村公路安防工程和危桥工程实施主体单位。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全面落实、协调和解决所属项目的重大事项,严格质量和安全管理,建立农村公路建设“以奖代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八条  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单位负责各项目计划申报与落实,负责路基扩改工作,组织路面硬化实施,完成调查、验收等工作,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筹措、项目验收。

第三章  建设及奖励标准

第九条  农村公路“以奖代补”项目建设标准按照《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公路提质改造技术指南》《湖南省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以奖代补”项目按设计批复标准实施,其中农养国省道、乡镇通三级公路、“三路”项目路基宽度不得小于7.5米,路面宽度不得小于6米,优先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新建乡、村道及通组、通村公路路面宽度不得小于3.5米,路基宽度不得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为4.5米的,路基宽度不得小于5.5米;路面砼强度为C25,路面厚度为18-20厘米;路面宽度为3.5米的,每公里应设置三个以上会车道。

第十一条  “以奖代补”项目建设实行“七公开”制度,即:建设计划公开、建设项目公开、项目法人公开、建设规模公开、质量监督公开、交工验收公开、建设资金使用公开。由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地醒目处设置公示牌,对相关内容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以奖代补”建设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进

行奖励:

1. 农养国省道、乡镇通三级公路、“三路”建设项目路基工程,根据工程难度,奖励10-15万元/公里,路面工程奖励80万元/公里。

2. 新建公路路面工程:路宽3.5米以上硬化路面,奖励15万元/公里。

3. 窄路加宽项目:加宽1米以上路基工程奖励5万元/公里,路面工程奖励10万元/公里。

4. 未纳入省计划的道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按隐患里程奖励5万元/公里。

5. 未列入省计划的危桥改造,按实际总投资的50%奖励。

第四章 项目计划及管理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需要,编制辖区内农村公路“以奖代补”项目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纳入省、市农村公路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纳入各乡镇当年度工作计划。规划编制要着眼于发挥产业、资源效益,优先考虑对外连通和重要县乡道公路。每年6月30日前申报下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以奖代补”项目建设规划及计划申报受理和初步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年度建设计划。乡镇农村公路“以奖代补”建设项目调整,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要求,农村公路“以奖代补”建设项目实行单个项目招投标。项目工程超过400万元的,进行公开招投标;100万元至400万元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不足100万元的,可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四自两会三公开”的方式组织实施。招投标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五章  质量安全监督及验收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以奖代补”项目建设、监督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按程序报告和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三同时”的制度要求,完善安防设施,制定安全预案,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技术规范,设置警示标志,明确专人维护、指挥交通,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  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项目所在乡镇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对农村公路“以奖代补”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开展项目质量督查和监管执法。根据公路技术等级,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3号)、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试行办法》(湘交农路〔2008〕203号)等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以奖代补”建设项目组织验收。路基工程要确保强度、宽度、平整度和稳定性,路面工程要保证砼强度、厚度、宽度、平整度,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以奖代补”建设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金额的5%,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缺陷或质量缺陷得到有效修复方予支付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资金筹集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过立项争资、整合涉农资金、财政统筹安排等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以奖代补”建设资金。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受益群众捐资投劳,支持农村公路建设。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及项目设计、监理、检测等费用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以奖代补”安防工程和危桥改造项目县级奖补资金以外所需乡镇配套部分,由乡镇交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县财政奖补资金由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根据工程进度,申请县财政拨付。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开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制度,防止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以奖代补”建设项目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增加村级债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审:李 丹  监审:卢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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