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省、市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将上年度本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对象
1、中央、省、市属驻桃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2、与县财政局有经常性领拨关系的县直机关、团体、事业(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在国家税务总局桃江县税务局征管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时间
2021年4月30日前。
三、受理单位
桃江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桃花江镇桃花西路464号县残联1楼大厅)。
四、要求
1、请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已安排就业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详见附件)到桃江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报办理核定手续。有独立核算的二级机构由主管单位负责通知。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国家税务总局桃江县税务局负责征收,用人单位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安排有残疾人的,须同时提供由桃江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审核认定书。
五、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张麟 联系电话:0737-8203026
附件:1、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核定须提交的材料
2、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
桃江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