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高效解纷获锦旗

发布时间:2024-08-20 10:33 信息来源:县法院 作者:范宇 浏览量:
字体:

  “杨勇法官,真的谢谢你,解决了我这个退休难题……”近日,涉一起特殊工种申请提前退休案件的当事人黄某兵将两面印有“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神”“秉公执法的好法官——杨勇同志”的锦旗分别送给桃江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及承办法官杨勇,并不停对杨法官表示感谢。



  1988年,黄某兵进入某汽车制造厂的结构车间,从事油罐车、吊车、加油车、自卸车的焊接工作。2006年,因企业改制,黄某兵与该汽车制造厂解除劳动关系。2023年,年满55周岁的黄某兵向某人社局申请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某人社局收到黄某兵的提前退休申请后,立马查阅了黄某兵档案,发现虽然其档案记录上的工种记载为“焊工”,但实际上他从事的是“电焊工”工作,非“容器内电焊工”。而普通焊工不属于特殊工种范畴,无法录入2023年成立的特殊工种信息库,故该局认定黄某兵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遂作出不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书。黄某兵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与其一同提起诉讼的还有工友陈某文。

  “我一直都是从事的这个工作,还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怎么就不属于特殊工种了……”为妥善化解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通过详尽的调查核实,厘清了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黄某兵1993年至2004年在该厂工作期间,从事的是容器内焊接工作,而“容器内电焊工”属于有毒有害的特殊工种,况且在这之前,已有部分同工种的工人被认定为特殊工种,办理好了提前退休手续。

  承办法官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在处理该类劳动争议问题时既要调查劳动者的档案,又要查实其工作岗位具体情况。最终判决撤销人社局对黄某兵作出的不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书,并责令该局对黄某兵提前退休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庭后,承办法官又反复向该人社局释明沟通,该局表示服从判决。随后,该局对黄某兵按特殊工种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同时对另案陈某文的不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决定书自行撤销,亦按特殊工种为其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后陈某文撤回起诉。人社局承诺为黄某兵同车间的其他人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