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自赠与“第三者”财产,法院:无效!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人们在步入神圣婚姻殿堂的时候,总是期许“一生一世一双人”的浪漫和长久,但有时事与愿违,并不是每一个家庭都能美满到最后。近年来,常有夫妻一方出轨并赠与大量财产给第三者的事件被曝光,但婚姻存续期间这种“非正常关系”之间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呢?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呢?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就审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赠与协议无效,由受赠人返还受赠款35009.82元。
陈某(女)与孔某休(男)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后,过了一段令人称羡的甜蜜日子。2020年,孔某休在足浴店认识了龚某湘,并与之发展为情人关系。2020年3月16日至2021年2月11日期间,孔某休通过微信转账给龚某湘109笔款项,金额从4.08元至2200元不等,共计转账35009.82元,其中2020年5月15日转账300元备注“老婆我爱你”,2021年2月6日转账2000元备注“祝老婆天天开心”。陈某认为赠与行为无效,龚某湘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额予以返还,遂诉至桃江县人民法院。
孔某休在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龚某湘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陆续向龚某湘转账共计35009.82元,该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孔某休的妻子陈某同意,损害了陈某的财产权,且其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有悖社会道德,亦违背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该赠与行为无效,龚某湘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额予以返还。
法官说法:本案是原配诉“第三者”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典型案件,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公序良俗以及赠与行为效力等问题。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任何一方婚外情的行为,均是对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义务的违反,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而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更是对配偶一方共同财产权益的损害,违背公序良俗,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应属无效。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之间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姻缘,恪守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对于涉足他人婚姻关系的“第三者”来说,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