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桃江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桃江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桃江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桃江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2023年6月28日
附件
桃江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根据《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桃政发〔2023〕8号)文件要求,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经济普查工作原则,为切实做好全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现将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如下:
一、领导小组职责
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组织领导总原则: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领导小组负总责,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分工协作,各司其职。
二、领导小组工作方式
1. 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以下简称经济普查)工作情况适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经济普查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研究决定经济普查的有关重大问题。
2. 经济普查中的重大问题由普查领导小组会议确定。日常事务问题由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3. 对于经济普查中涉及的有关政策性问题,由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相关单位协调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或报请县政府研究决定。
4. 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文件由领导小组组长签发,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
5. 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单位职责分工,主动协调和指导分管范围内的普查工作,并协助经济普查办公室解决有关问题。
6. 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行督察责任制和成员分工制,督察由县经普办和县政府督查室共同负责安排,督查结果由县政府督查室通报。督查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反映和解决问题。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负责协调经济普查重大事项,向县政府领导传递需要领导决定的经济普查重大事项,安排县领导参加有关经济普查活动,组织召开全县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会议、全县经济普查工作会议;对提请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签发的有关“五经普”工作文件,及时审签办理;组织开展经济普查各项督察工作。
(二) 县统计局
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和全县经济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工作;负责制定全县经济普查实施方案,负责全县经济普查业务培训、业务指导、问题答疑和有关业务协调等工作;负责组织试点、单位清查和入户登记;负责普查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及数据质量控制等工作;负责县本级普查设备、普查物资的购置、管理与发放,负责印刷和发放各类普查表格、普查文件、普查资料用品;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行为;负责普查工作的统筹安排、监督检查、协调服务等日常工作;负责普查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和更新维护工作。
(三)县委宣传部
组织协调全县普查宣传工作,会同县经普办联合制定和实施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在普查准备、综合试点、单位清查、普查登记、资料开发和应用阶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查宣传工作;指导县属主流媒体加大对普查工作的宣传力度,为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舆论环境;协调文化产业相关行业部门共同做好文化产业单位普查工作;完成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四)县委政法委
负责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等事项;完成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五) 县委网信办
负责组织网络媒体开展有关宣传,扩大传播效果;统筹协调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普查舆论监测和应对,处置网上有害信息;完成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六)县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和协调全县普查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负责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各类能源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协助做好服务业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单位的清查、登记、审核工作;参与相关普查数据评估;完成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七)县教育局
负责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核实比对、查找反馈;参与相关普查数据评估;完成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八)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负责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负责提供本单位掌握的软件业、增值电信业、军工保密单位和分支机构名录资料;组织协调移动、电信、联通、铁通等部门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协助做好工业企业清查、登记、审核和军工保密单位普查工作;协助通信运营商推送普查公益短信;参与相关普查数据评估;完成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九)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负责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相关普查数据评估;完成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十)县民政局
负责提供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协助做好相关单位清查、登记、审核和评估工作;完成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十一)县司法局
负责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仲裁机构、戒毒所等单位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协助做好相关单位清查、登记、审核和评估工作;完成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十二)县财政局
负责县本级普查经费保障、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指导和督促各乡镇切实加强普查经费保障工作;协助保障落实普查“两员”的劳动报酬和补助经费;完成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十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提供“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缴纳保险的企业法人相关信息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相关普查数据评估;协助保障落实普查“两员”的劳动报酬和补助经费;完成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十四)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提供普查电子地图所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协助开展普查区划分;提供地图技术审查服务;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关协助;完成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十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提供取得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资质企业名录资料;负责提供“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中记载的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等单位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协助做好建筑业、房地产业单位清查、审核和评估;完成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十六)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公路、水路、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等单位和个体户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相关普查数据评估;完成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十七)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相关普查数据评估;完成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十八)县商务局
负责提供全县拍卖行业单位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协助做好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清查、登记、审核和评估;完成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十九)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负责提供本单位掌握的艺术表演团体、文化娱乐场所、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旅行社、景区、民宿、农家乐、广播电视、体育、场馆设施等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协助做好文化旅游广电体育行业单位名录清查、登记、核实、比对、查找、反馈和评估;指导、监督、审查普查宣传片、专题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推动普查宣传产品在广播电视节目和网络视听节目上的播放;完成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二十)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各类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名录资料;组织协调本系统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资料;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查找和反馈;参与相关普查数据评估;完成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二十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提供按照“多证合一”工作机制已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外的其他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资料、注吊销和停产停业等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企业名录资料和年报资料,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参与行政登记资料与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比对核查;组织协调本系统选派业务人员全程参与普查单位清查、登记、审核和评估;充分利用市场主体登记宣传渠道配合做好普查宣传;参与单位清查、普查数据评估;完成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二十二)县税务局
负责提供缴纳税款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资料;提供2023年全县及分行业、分税种税收数据;参与行政登记资料与基本单位名录库资料比对核查;组织基层税务机构全程参与普查,协助开展相关单位名录的比对、查找与核实工作;充分利用税务宣传渠道配合做好普查宣传;参与单位清查、普查数据评估;完成普查其他相关工作。
(二十三)国家统计局桃江调查队
按普查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四)县人武部
除完成市军分区布置的工作任务外,协助军事管辖区内各类非军队系统普查对象宣传、单位清查和普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