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建设提升年】危害燃气设施安全 县城一酒吧被罚

发布时间:2023-03-30 09:42 信息来源:县城管执法局 作者:胡祥辉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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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4日,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在对县城区燃气管道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时,发现县城大汉龙城某酒吧广告招牌将天然气管道包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对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县城管执法局 提供


  经调查,该酒吧广告招牌将天然气管道包覆属于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违反了《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兴建与燃气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51的规定:县城管执法局对该酒吧作出处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科普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条 在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下列行为:

  (一)擅自兴建与燃气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四)其他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确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必须在作业日七日前通知燃气企业,共同协商采取确保燃气设施安全的措施后,在燃气企业的监护下作业。

  采取安全措施的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燃气企业应当对有关燃气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禁止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盗用管道燃气的;

  (二)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记的;

  (三)倒灌瓶装燃气的;

  (四)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的;

  (五)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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