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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建设提升年】擅自改装、拆除户内天然气设施 县城一业主被罚
发布时间:2021-10-28 15:34 信息来源:县城管执法局 作者:胡祥辉 浏览量: 【字体:

  10月21日,县城管执法局接中石油昆仑然气有限公司巡检员的举报,称县城金裕庄园小区某栋业主罗某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擅自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将天然气管道和燃气计量装置拆除移至窗户外。

  经调查,罗某擅自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危害自身和其他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全。


天然气管道改装、拆除点   县城管执法局 提供


向涉事业主做出处罚决定   县城管执法局 提供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45.4的规定,县城管执法局对罗某作出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科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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