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调解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既解“法结”又解“心结”
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助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一件普通的行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历经一审、二审,免不了数月时间。而近期,桃江县人民法院通过调解迅速使一起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高效的保护,充分体现了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定分止争的重要作用。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桃江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某物流公司与被告某局、某区政府、第三人夏某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及行政复议一案。第三人夏某在原告某物流公司安排下卸载公司物流车货物时脚受伤,经申请,被告某局认为第三人夏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原告某物流公司不服,向被告某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该某政府维持了被告某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某物流公司遂至本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的事实在于原告认为第三人受伤的脚为左脚且不是在他处受伤,而被告及第三人均认为受伤的脚为右脚且是在原告处受伤。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承办法官一行人到被告处组织各方对第三人的受伤部位再一次现场进行确认,并到第三人就医的医院进行确认。综合考虑第三人受伤较轻,原告公司面临破产、原告法定代表人双亲瘫痪在床等实际困难,以及原告没有为第三人购买工伤保险等情况,承办法官从最终解决矛盾的宗旨出发,多次与各方当事人电话沟通磋商,力促协商处理此事,最终原告与第三人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案件以原告撤回起诉结案,达到了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目标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良好效果。
法官寄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除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新时代行政审判的职责使命,是推进司法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为了防止行政审判“案结事不了”、程序空转等问题出现,法院理应积极在全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裁判的前提下,运用灵活有效的协调化解方式,一揽子解决与被诉行政行为相关的争议,不仅实现在程序上终结案件,更能有效满足当事人的实质诉求,促进“官”“民”和谐,落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