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父亲无证醉驾女儿车辆出事故 女儿同样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3-04-02 15:38 信息来源:县法院 作者:欧连花 浏览量: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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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共同使用车辆的情况十分常见,那么父亲驾驶女儿的车辆,发生了事故,女儿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陈某亮与陈某莉是父女关系,陈某亮仅有摩托车驾驶证,但近十年来,陈某莉长期将其名下的小型轿车交给陈某亮驾驶、使用。2022年2月5日傍晚,陈某亮在亲戚家吃了晚饭喝完酒后,驾驶陈某莉的轿车回家,途中撞到了行人陈某禹,造成陈某禹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亮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亮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罚金5000元。陈某禹受伤后当即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180天,花费医药费148696.64元。经鉴定,陈某禹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另,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22年9月,陈某禹起诉陈某亮、陈某莉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3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桃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追偿。陈某亮醉酒后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责任。陈某莉作为案涉机动车的所有人,对车辆管理不善,明知其父亲陈某亮仅有摩托车驾驶证,而放任陈某亮常年驾驶其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此,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陈某禹171198.9元,由陈某良负责赔偿145346.98元,陈某莉负责赔偿16149.66元。

敲黑板啦!

出借车辆需谨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造成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或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但当出现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及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形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不仅可以追偿,而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可以拒赔,在此种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如没有履行好妥善保管机动车的义务,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特别是像本案的这种情况,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还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故此,法官提醒广大民众,在出借车辆时,一定要履行好查“照”、查“人”的职责,及时查验亲友有没有合法的驾照、驾照的准驾车型与车辆是否符合,也要查验借车人是否喝酒、吸毒嗑药等,妥善保管车钥匙,以免酿成悲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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