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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化纠纷 司法为民促营商
发布时间:2022-10-28 09:02 信息来源:县法院 作者:肖霞 浏览量: 【字体:

“殷庭长好,我是律师李某某,我代理的某物流公司办公楼被强拆一案,在您的主持下,案件得到了很妥善的解决,我代表公司也代表我个人对您表示感谢。”“法官,非常感谢你们行政庭不厌其烦地调解,我公司已经缴清了罚款。”近两天,桃江县人民法院行政庭相继收到这样的反馈。

案例一:原告某物流公司系某办事处招商引资项目,2016年开始,该公司在该办事处进行了办公楼以及物流园等的建设,并于2017年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但其中办公楼一直未办理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2021年,该公司物流园及办公楼所在地因某发电扩建工程项目,需要被征收。征收部门在对办公楼等需要征收的范围进行实物量调查、评估后,因未能就补偿达成协议,被告某城管局即以原告某物流公司的办公楼属于违法建设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原告某物流公司因不服限期拆除决定向桃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某城管局对该公司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强制拆除了上述办公楼。原告随后因不服强制拆除决定、强制拆除行为及行政赔偿,相继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庭受理上述案件后,考虑到涉案办公楼因发电项目已经被拆除的事实,如何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流公司的财产损失成为案件处理的关键。承办法官殷载媛、杨勇通过与原、被告以及某办事处多次沟通、调解,最终三方就行政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就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撤回了起诉。双方当事人表示,此次协调为后续征收补偿工作提供了协调基础和思路。

案例二:被告某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其辖区范围内发现某大集合经营部销售有由某省某酒业公司生产经营的某味荞酒12、某味荞酒15等系列酒,该系列酒瓶装外包装侧面上印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认为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分别对某大集合经营部、某省某酒业公司作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某大集合经营部、某酒业公司均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桃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庭审查明,某酒业公司在被告某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期间,立即召回了部分相关产品,并停止使用了涉外包装盒。

考虑到某酒业公司及时进行了整改,并且疫情防控期间,过高的罚款会增加企业负担,企业后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行政庭通过电话、现场调解等方式,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被告某局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变更了对某酒业公司的罚款数额,与某酒业公司达成行政调解协议;某大集合经营部也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撤回了起诉,同时均已自觉缴清了罚款。

案例三:卜某兴等三人未经规划许可建设厂房,某自然资源局以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非法占地,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厂房,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该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厂房,经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后,某城管局向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预先告知书》,后某镇政府、某城管局组织人员拆除了该厂房,双方就补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本院组织调解,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主动撤回起诉,被告也承诺在法定期限内补偿到位。至此,案结事了,双方就涉案厂房及附属设施再无其他纠纷。

近年来,桃江法院行政审判庭始终坚持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将为企业排忧解难,坚持把服务和保障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不断健全完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强化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促使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全力做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护航员”,为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营造了安全稳定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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