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法院发出2022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发布时间:2022-08-31 08:39 信息来源:县法院 作者:仇颖 李燕妮 浏览量: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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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发出2022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受到家庭暴力威胁的熊某及其家人进行人身安全保护,同时分别向辖区内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予以协助执行,为遭受家暴的熊某筑起一道“安全墙”。

熊某与瞿某经人介绍认识,短暂了解后,于2021年2月登记结婚。2022年5月26日,二人发生激烈争吵,争吵过程中,瞿某先是用手扇打熊某脸部,后又将熊某推倒在地上,脚踢其胸口肚子,致使熊某鼻子出血,面部、手部、脚部等多处部位受伤。熊某报警后,公安出警并对瞿某进行了教育训诫。但没想到瞿某屡教不改,7月 16 日凌晨再次对熊某实施了家暴,并扬言要杀熊某全家,此次家暴导致熊某口腔出血,手部、脚部、臀部等多处受伤。为保护自身合法的人身权利,熊某向桃江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瞿某在与申请人熊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使得熊某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申请人熊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承办法官在积极了解实际情况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对熊某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予以了支持。

法官提醒: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间因爱而结合,家庭暴力不仅会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的侵害,更不利于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家庭是温暖的港湾,不是充满硝烟的战场,面对家暴,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权益,不要隐忍,不要沉默,要勇于反抗,勇敢说不!

法官说法:

1.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

2.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①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③有具体的请求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3.怎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①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②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③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可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证据有哪些?

①当事人的陈述;②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③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④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⑤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⑦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⑧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⑨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⑩伤情鉴定意见;⑪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5.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多久作出相关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6.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哪些保护措施?

①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②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③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④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7.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为多久?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8.人身安全保护令怎样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9.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有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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