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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教育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1

对全县民办学校进行办学行为监管

县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职成股、基教股、法安股、计财股

全县所有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

党的建设、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安全管理、财务资产管理、师生权益等情况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专项检查

2

对全县民办学校进行年检

县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职成股、基教股、法安股、计财股

全县所有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

党的建设、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安全管理财务资产管理、师生权益等情况

现场检查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县司法局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专项检查

  说明: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2.县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得与省、市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局法规股(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37-0763170 ;电子邮箱:154549813@qq.com;)和县司法局(联系电话:0737-8835628,电子邮箱:tjxzzfjd@163.com)举报。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义务教育
一级事项 民办学校信息 二级事项 日常监管信息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公开主体 桃江县教育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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